徐XX 與信陽市浉河區(qū)XXX因工傷保險待遇案
2017-02-25 08:00:01
無憂保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 ,男,漢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鄒超律師,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律師,15225062852, 代理權(quán)限為全權(quán)代理。 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 業(yè)主余XX,男,漢族,成年。 原告徐XX 與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建霞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張祥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經(jīng)本院傳票合法傳喚,未說明任何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XX 訴稱,2011年7月16日,原告開始在被告的個體養(yǎng)殖場上班,在上班期間都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每月工資1800元,工作能力也得到了被告的認可。2011年11月30日,原告正用板車推飼料時摔倒,造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當即送往解放軍154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治療后于2011年12月21日出院,共計住院23天,花醫(yī)療費2萬余元,出院后需全休半年,并需2人護理,后經(jīng)信陽德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應為工傷,被告應按照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shù)挠嘘P(guān)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進行賠償。但被告并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進行賠償,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原告訴至來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徐XX 支付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醫(y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8487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徐XX 受雇于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且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1月30日16時左右,原告在養(yǎng)殖場上班時用板車推飼料時摔倒,造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當即被送往解放軍第154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原告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于2011年11月30日住院,同年12月21日出院,共計住院21天,花費醫(yī)療費等費用20535.08元,被告已支付20000元。經(jīng)信陽市浉河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豫信浉人社工傷認字20120430088號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并由信陽市德正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傷殘九級。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信陽市浉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已仲裁超過時效為由,作出信浉勞人仲字【2013】1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后,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工傷造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原告徐XX 系被告雇傭的員工,其在勞動工作期間因用板車推飼料時摔倒,造成左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對此有豫信浉人社工傷認字20120430088號工傷決定書和信陽市德正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為傷殘九級予以證實,故原告要求因工傷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被告給予補償?shù)暮侠碚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011年11月30日住院,同年12月21日出院,共計21天,醫(yī)囑全休180天,需要兩人護理。醫(yī)療費為20535.08元,扣除已付20000元,下余535.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天×35元=735元,護理費按河南省2013年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5379元的30%(因原告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應按30%支付護理費)給付原告生活護理費,即69.5元/天×30%×201天×2人=8381.7元,原告2011年11月30日住院,2011年12月21日出院,住院21天,醫(yī)囑全休180天,其工傷住院及全休合計201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告2011年7月參加工作,至2011年11月份受傷,原告訴稱其每月工資為1800元,因未向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其訴求,故本庭不予確認,按照河南省2013年牧業(yè)職工平均工資20732元/年計算,被告應該支付原告住院和全休期間工資共計1727.67元÷30天×201天=11575.37元。原告?zhèn)麣堁a助金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即1727.67元×9個月=15549.03元。原告受傷之后即終止了與被告之間的雇傭勞動關(guān)系,被告應按河南省2013年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shù)1727.67元,一次性支付原告醫(yī)療補助金8個月,即1727.67元×8個月=13821.36元,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6個月,即1727.67元×16個月=27642.72元。綜上合計,被告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98240.26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補償原告徐XX 二次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工傷治療全休期間應享受的全額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計98240.2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下余款項為78240.2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被告信陽市浉河區(qū)X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XX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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