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傷
不能查明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工傷如何認定
2017-02-26 08:00:01
無憂保


案情:2008年5月8日,某煤礦職工楊輝8點下了早班,經(jīng)過洗澡、吃早餐等掃尾工作后乘坐所在班組提供的班車回家(該車由李偉駕駛),到居住地邵村后,楊輝沒有下車,而是同駕駛員李偉一道去市區(qū),13點20分,在返回途中班車與一輛客車相撞,致李偉死亡,楊輝受重傷。2009年5月3日楊輝之父楊德瑞向該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處申請工傷認定,煤礦提出異議稱楊輝曾經(jīng)下車辦了私事,后又上了班車后才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此時所受傷害已經(jīng)不屬于工傷認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范圍,不屬于工傷。2009年9月23日該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確認楊輝所受的交通事故為工傷,煤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判:日前,鄭州中院行政庭對本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了對楊輝的工傷認定。本案中,當事人發(fā)生事故時間確實超出了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可能是去辦了私事,但是最后的事故仍然是在班車上,目的地也是回家。對此,作為受害人有理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楊輝是否下了班車去辦私事,本是對工傷認定很關(guān)鍵的事實,但是這一事實無法查清。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建新煤礦如果認為不是工傷,就要拿出足夠的證據(jù),否則,就認為其主張不能成立,可以認定為工傷。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輝上了班車,到居住地未下車,是否到市區(qū)辦了私事,坐班車返回居住地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工傷保險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做出了這樣的解釋:直接從居住場所到工作場所或直接從工作場所到居住場所途中。職工從居住場所出發(fā),并非直接到達居住場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工作無關(guān)的事務(wù),則以最后出發(fā)地至工作場所的途中為上班途中;職工從工作場所出發(fā),并非直接到達居住場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辦理與工作無關(guān)的事務(wù),則以工作場所至到達第一目的地途中為下班途中。根據(jù)該解釋,如果楊輝的確下班車辦了私事,后來又乘坐班車回家,已經(jīng)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范圍,發(fā)生事故的時間也超出了其上下班的合理的時間。其所受傷害不能認定工傷的。對楊輝到居住地未下車至交通事故發(fā)生期間的行為可以做兩種假設(shè):一種是楊輝未下車是因為要和駕駛員李偉一起去辦公事,這種情況下毫無疑問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另一種情況是去辦私事后來又乘坐班車返回居住地,這種情況不應(yīng)認定為工傷。但當時車上的兩個人,駕駛員李偉已經(jīng)死亡,楊輝受重傷,對辦私事予以否認。而用人單位煤礦方也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楊輝“下車辦私事”這一事實的存在。對無法查清的事實,由誰來承擔結(jié)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庇萌藛挝幻旱V方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對楊輝所受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quán)歸無憂保所有,轉(zhuǎn)載務(wù)必注明來源;
轉(zhuǎn)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quán)、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