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幫人接電線收取香煙屬義務幫工還是雇傭合同關系
2017-03-08 08:00:01
無憂保


[案情]: 張某為井口村老電工,為人熱情,同村群眾在建房過程中,有關電路維修和安裝等方面的工作都是由張某幫忙完成。作為回報,村民在張某幫忙完成后會饋贈其一條香煙(價值人民幣100元)作為感謝。某日,該村劉某因翻修住房,張某又前來幫其接通電線,劉某對此高興不已。之后,張某在電線接入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摔下房屋而受傷。 [分歧]: 幫人接電線收取香煙屬義務幫工還是雇傭合同關系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和劉某間形成的法律關系雇傭合同關系。理由是張某每次幫工后都會收取一條香煙作為回報,此可以認定為雇主為其支付的勞務工資。第二種意見認為,兩者間的為義務幫工。其認為香煙只不過是人情的來往,不存在對待給付的問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雇傭合同,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其特征是:雇傭關系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等等;雇傭合同的受雇人要服從雇主的組織管理。而本案中,張某與劉某之間不存在張某受劉某組織管理的問題,張某接電只是為出于熱心幫忙而已。 2、幫工一般是指無償、自愿、短期為他人提供勞務且未為被幫工人明確拒絕而發(fā)生的一種社會關系。本案中,劉某對張某的接電行為,高興不已更沒有拒絕。按照市場行情及當地習俗,價值100元的香煙是不能等同于房屋電線安裝的勞務成本的,故這一條香煙只能作為人情的來往,不能認定為報勞報酬,不存在對待給付的問題。 3、幫工合同是單務合同,而雇傭合同是雙務合同。本案中,僅有張某存在單方給付的義務。前面已經提到香煙不存在對待給付的問題。從另一個層面分析,劉某在張某幫工結束后,即使不給付張某香煙,也只不會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問題。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須付出代價。 作者: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王國勇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