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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避法律責任的合同無效- 陳富律師
2017-03-09 08:00:01
無憂保


2006年7月,外來務工人員阿文進入東莞市某木器制品廠工作。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廠方也沒有為阿文辦理工傷保險。2007年5月6阿文在車間操作機器時被打傷左下肋部。2007年8月15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后認定為工傷,后鑒定為傷殘七級。
2007年12月10日,阿文與廠方簽訂了一份《合約書》,約定廠方一次性支付阿文18500元,阿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訴廠方。之后,廠方向阿文支付了18000元及其2007年2、3月份的工資。
但是阿文覺得自己很虧,于是就向勞動局申訴廠方。仲裁庭受理后開庭審理了本案,廠方辯稱:阿文所受工傷事故雙方已經(jīng)協(xié)商處理好,一次性補助阿文18500元,阿文放棄對工廠的一切權利。阿文的請求系無理要求。阿文及本律師認為:簽訂合約時阿文不是自愿的,該合約沒有法律效力。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是行政法規(guī)對工傷職工最低生活保障,屬于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該合約違反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系屬無效。此案經(jīng)過仲裁庭審理,裁決支持了申訴人阿文的仲裁請求。廠方不服仲裁裁決上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8年5月20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一審判決:一、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二、廠方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差額25328.3元給阿文。三、駁回廠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在于《合約書》是否有效,本律師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的五種無效合同情形之一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一審判決依據(jù)的是《廣東省保險工傷條例》,該條例所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是符合全國性的法律和法規(guī)以及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工傷保險條例系屬行政法規(guī),對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是對其最基本生活得一個保障,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廠方借《合約書》規(guī)避法律責任,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因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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