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單位漏繳養(yǎng)老保險超過2年時效能否再次申請補繳受關注,2015.07.09
2017-03-13 08:00:01
無憂保


導讀:6月9日張先生由于單位漏繳養(yǎng)老保險,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補繳被拒,后訴至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獲得勝訴。該事件影響較大,意味著這一群體有望要求補繳已超過2年時限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社保部門將沒有理由不予受理。同時該事件引起廣泛關注,不少市民表示與報道當事人具有類似遭遇。
單位漏繳養(yǎng)老保險,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補繳被拒,理由是超過2年的強制追繳時效,張先生將深圳市社保局訴至福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獲得勝訴。6月9日刊登的這則新聞引起廣泛關注,不少市民打進熱線,反映與報道當事人具有類似遭遇。前日,記者就相關問題向深圳市社保局發(fā)去采訪函,但截至發(fā)稿前尚未獲得回應。
背景
11人起訴僅有1人一審勝訴
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前,大多數工廠并沒有嚴格按照規(guī)定為務工人員繳納社保,部分務工人員也不愿意從工資中扣除部分社保費用。如今,這批務工人員即將迎來退休年齡,卻面臨無法領取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尷尬境地。
盡管《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但從現實來看,事后要進行補繳困難重重。
維德志愿法律服務中心律師辛鈞輝指出,由于《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關于養(yǎng)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但補繳的具體辦法一直沒有出臺,導致社保部門一直以《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為由,對補繳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據了解,近年來由維德志愿法律服務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請補繳社保的務工人員一共有11人,但僅有本案中的當事人獲得一審勝訴。因此,維德志愿法律服務中心認為,本案一審勝訴的社會意義十分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沒有上訴或終審維持原判,則意味著這一群體有望要求補繳已超過2年時限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社保部門將沒有理由不予受理。
問題
可不可以補繳?
《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鼻覍嵤┘殑t第四十四條還規(guī)定,“參保人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的,補繳不改變本人首次繳費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边@兩個條款則是福田區(qū)法院在本案中判決社保局敗訴的法律依據。
深圳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彭湃律師指出,應當辨明“追繳”及“補繳”這兩個概念的不同,投訴單位違法要求社保局追繳受兩年時效限制,但向社保局主動申請補繳則不受時效限制。因此,如果職工申請的是主動補繳,即便超過2年時限,按照規(guī)定社保部門也應當受理。
補繳費用誰出?
“超過2年的強制追繳年限之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仍然能夠主動申請補繳,但對于這部分養(yǎng)老保險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迸砼确Q,“具體如何繳納則只能由企業(yè)及職工達成合意,如果企業(yè)不愿意承擔這筆費用,社保部門也沒有對企業(yè)采取強制措施的行政權力?!?
“補繳這部分費用到底應當由誰來出,那就需要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出臺具體的補繳辦法。”維德志愿法律服務中心律師辛鈞輝指出,現在即便員工愿意全額承擔被漏繳的養(yǎng)老保險費用,補繳的大門也仍然是關閉的?!拔覀兇蜻@個官司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人社局盡快出臺具體的補繳辦法,而不是一拖再拖?!?
對其他參保人是否公平?
有社保界人士認為,《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僅規(guī)定了,申請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樣即便10年時間算下來需要繳納的滯納金也非常低,如果能夠一次性補繳然后享受與多年來分月繳納的參保人同等的養(yǎng)老待遇,對其他人顯然不公平,且還會造成社保基金的巨大虧空。
“然而,如果沒有具體的一次性補繳辦法,目前不足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就只能申請延繳?!泵耖g公益人士蘇媛表示,這樣導致的結果是,有部分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每月需負擔上千元的社保費用,只能繼續(xù)在其他工廠打工以便負擔這筆費用?!敖涍^爭取談判,廠方已經發(fā)聲明稱愿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操作,但相關征繳部門稱沒有操作性細則,暫不辦理協議補繳?!碧K媛說,“期盼了一年的補繳辦法細則,至今還沒有出臺,而且也不清楚何時會出臺。”
平安50余員工被少繳漏繳社保告社保局不作為一審敗訴
社保局稱該案與“申請補繳”案適用法律不同,無關聯性
《申請補繳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審獲勝》的報道出街之后,平安產險深圳分公司原員工劉幼林與記者取得聯系,反映50多名平安員工存在被公司少繳、漏繳了社保金,并狀告深圳市社保局不作為。然而,該案一審卻被判敗訴,昨日下午二審開庭,有25名上訴當事人出席了庭審。
平安員工:索賠8000多萬
劉幼林是維權員工的代表,據其介紹,退休的時候,她發(fā)現養(yǎng)老保險賬戶余額很低,于是到社保局查詢,發(fā)現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0月,以及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間,共計90個月沒有為其繳納社保金,涉及金額6萬多元。
其隨后還了解到,自己的情況并非孤例。據統(tǒng)計,50多名員工被漏繳、少繳的社保金額共計300余萬元。按照30年的期限,年利率5%計算,員工向深圳市社保局索賠高達8000多萬元。維權員工認為,社保監(jiān)管的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對原告社保權益和財產權的嚴重侵害,應當依法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對此,社保局答辯稱,違反勞動保障的行為如果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未被舉報、投訴,那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再查處。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幼林于2013年6月5日向被告投訴,要求第三人平安產險深圳分公司為其補繳2011年7月以前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該訴求已經超過兩年的法定追繳時效,被告作出不予查處的決定,符合上述規(guī)定,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深圳市社保局:兩起案件不同
在昨日下午的二審庭審中,平安員工向法庭提交了的報道《申請補繳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審獲勝》及該案件的判決書作為新證據。代理律師指出,在相隔4個月的時間,一審法院福田區(qū)法院針對相同的案情作出了兩份截然相反的判決,其中必然有一份判決是錯誤的。不過,法庭并未確認這兩份材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師則指出,兩個案件是不同的事實,不同的法律關系,沒有關聯性。第一個案例中當事人申請的是補繳養(yǎng)老費用,并非要求社保局追繳,應當適用《深圳經濟特區(qū)社會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他們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目前并未提起上訴;而在平安員工一案中,則是要求追繳超過兩年的社會保險,因此社保部門決定不予查處。
平安產險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社保部門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其并不清楚另外一起案件的案情,認為與本案無關。
原告代理律師指出,兩年的追查期限并不能成為深圳社保局不作為的理由。作為社保金征收單位,在企業(yè)長期、大量少繳、漏繳社保金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履行監(jiān)管職責,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昨日,法庭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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