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案例資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未劃分,能否認定工傷,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簡介】梁某系合肥經開區(qū)某重工公司的焊工,2014年9月25日,梁某下班參加部門同事聚餐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診斷為:頭部外傷,多發(fā)性面骨骨折,雙眼挫傷,雙眼神經損傷。
2014年10月10日,公司為梁某向經開區(qū)人事勞動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但缺少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梁某提交了肥西交警大隊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未載明對方肇事者,也未劃分事故責任;經開區(qū)人事勞動局做出了工傷中止決定,要求提供“證明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占主要責任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梁某于2015年11月12日提交了一份“申請”,表示“無法提供新的證據,要求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經開區(qū)人事勞動局做出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復議訴訟】梁某于2016年5月向高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高新法院作出了維持“不予認定為工傷”的判決。
【法律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未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是否可以推定傷者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人社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本案中,梁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因沒及時報警,導致沿線視頻監(jiān)控已過保存期限,記錄不了事故真實情況,不能認定梁某在事故中負何種責任,故不能認定梁某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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