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險時已超檢審時間 保險公司拒賠 - 社保案例
2017-03-17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購買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后,黃某某的車輛被司機鄒某在高速公路上肇事,導致王某某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鄒某承擔全部責任。
購買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后,黃某某的車輛被司機鄒某在高速公路上肇事,導致王某某車輛受損。經交警認定,鄒某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車主黃某某主動賠付了王某某7萬余元車輛修理費,隨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出險時已超過檢審時間,不應當理賠。昨日,昆明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去年5月12日,鄒某駕駛黃某某的車在杭瑞高速公路上發(fā)生車禍,造成該投保車輛和王某某的汽車不同程度損傷。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鑒定駕駛人鄒某負全部責任。之后,車主黃某某與王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黃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車輛修理費70609元。當黃某某向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支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黃某某認為,自己花錢購買了保險,保險公司就應該正常理賠,故將保險公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車輛的維修費5300元,王某某車輛損失7萬余元。
一審中,保險公司提出,車輛出現(xiàn)事故后,保險員拍攝肇事車輛行車證時發(fā)現(xiàn)該車最后一次的年檢期限是2013年4月份,車主沒有對汽車進行檢審,涉案汽車已經過了年檢期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拒絕賠償。
對此,黃某某表示他的汽車年檢期限到2015年5月份,并沒有超過年檢期限,并提供了行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給予證明。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投保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年檢,是否構成免責事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對投保車輛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實在事故發(fā)生時投保車輛沒有按期檢審,而且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中也沒有確認肇事車輛沒按期檢審。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大地保險向黃某某支付保險金5.2萬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庭上,雙方都愿意調解,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要向保險公司征詢意見后再說明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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