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案例資訊:不給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出工傷后單位需賠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某是一家鑄造公司職工,與公司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沒有依法給李某繳納工傷保險,但公司按時將每月的工資發(fā)到他手上。
2013年8月,李某在公司鑄造車間工作時,被鐵水濺入雙眼受傷,同日入住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角、結膜熱燒傷,共住院 52 天;
后又于2013年10月入住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角膜燒傷、瞼球粘連、角膜變性,共住院 19 天;
李某又于2014年4月入住眼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瞼球粘連(左)、陳舊性熱燒傷(左),共住院 78 天。
案情簡介
2014 年 7月,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受理后,作出工傷決定書,認為李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同年12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李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柒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為無生活自理障礙。
2015年,李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12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
仲裁委于2015年5月作出裁決書,裁決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
該公司不服該裁決,并認為李某并未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條件,在法定期限內訴至人民法院。
案件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該公司處工作時受傷,其所受傷害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傷情構成七級傷殘,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該公司未為李某辦理工傷保險,故李某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該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7萬余元。
提 醒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從節(jié)約用工成本角度出發(fā),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這不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工傷職工產生的符合規(guī)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在此,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屬于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時也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進而減少因工傷賠償責任給企業(yè)帶來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應按法律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若未繳納,一旦勞動者構成工傷,用人單位需按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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