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解職后繼續(xù)工作屬新勞動關系
2017-05-28 08:00:01
無憂保


□案例 黃玲旺是一家教具公司的員工,于2009年3月進入公司,從事模具維修車間主管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2011年5月5日,雙方因故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同一天,黃玲旺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 然而,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后,黃玲旺并沒有離開公司,一直在原崗位工作至2011年7月底才離職。而公司也在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報酬。黃玲旺認為,此期間,公司未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或恢復勞動合同,所以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又于2011年5月6日重新建立勞動關系,工作至2011年7月30日止。由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所以裁決公司應于2011年6月6日起支付黃玲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等,共計1萬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經法院審查,在公司出具的申請書中,表示2011年5月24日黃玲旺私自到公司上班,考慮到5月24日至7月30日黃玲旺確實上班,公司于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報酬。由此,對黃玲旺該期間上班之事實可予確認。而審理中,公司又主張這一期間黃玲旺并未上班,與事實不符合。公司以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 □說法 法院認為,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繼續(xù)在原崗位工作,應視為與企業(yè)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應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仲裁委員會認定有關事實并無不當,在此基礎上作出裁決,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法院裁定駁回公司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等1萬余元。(顧穎 劉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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