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號案例學習】如果注冊成立了公司,公司是否需要與“創(chuàng)業(yè)者”、“夢想合伙人”簽訂勞動合同?
2017-06-07 08:00:01
無憂保


案例一: 如果注冊成立了公司,公司是否需要與“創(chuàng)業(yè)者”、“夢想合伙人”簽訂勞動合同? 張某是某科技公司技術總監(jiān),在職期間,科技公司未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拖欠部分工資。故張某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起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款項。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科技公司辯稱,由于公司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人事制度不完善,故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不是普通員工,張某是公司的五名聯合創(chuàng)始人之一,張某持股20%的情況即可以證明張某的創(chuàng)始人身份,因此公司無需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也無需向張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案例解析: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張某雖然屬于公司的股東之一,持有公司20%股份,但張某同時也是科技公司的勞動者,因此,科技公司應依法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故科技公司應依法向張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張某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面,張某是科技公司的股東之一,張某可依據其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另一方面,張某亦是公司的勞動者,作為技術部門的骨干力量,張某需要遵守公司的用工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勞動,以獲取勞動報酬。因此,基于這一勞動者的身份,張某有權依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要求科技公司履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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