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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換“馬甲” 照樣跑不脫
2017-06-10 08:00:01
無憂保


本報訊 小編20日從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某物流公司拖欠農民工王瑞遠工資,并打了欠條,雖然后來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稱全都變了,但法院最終還是判令其支付王瑞遠勞務報酬25000余元。 據(jù)王瑞遠介紹,2008年2月,60歲的他到成都某物流公司當搬運工。該物流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當初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后改為每月2500元,工資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不久后,該物流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改為年底一次性結算工錢。由于該物流公司不能再按月支付其工資,2013年9月1日,王瑞遠提出辭職,并要求其結清拖欠工資。2013年9月17日,該物流公司為王瑞遠寫下欠條,并注明欠其31451元。從2013年10月到2014年5月,該物流公司先后支付王瑞遠6000元。沒想到后來公司變更了名稱和法定代表人,以前的老板聯(lián)系不上,新老板也不認賬,想著自己用汗水賺來辛苦錢無人支付,便向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求助。 接到王瑞遠的法律求助后,該工作站立即向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判決,采納了該工作站的意見,判令該物流公司支付王瑞遠勞務報酬25000余元?! ÷蓭煻艂フJ為,本案法律關系明確,王瑞遠與該物流公司屬于典型的勞務合同關系,雙方權利義務明確,王瑞遠提供了勞務,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其勞務報酬。 “現(xiàn)實生活中,像王瑞遠這樣的情況比較常見?!甭蓭煻艂ヌ嵝褟V大農民工說,主張勞動報酬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見,在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情況下,被拖欠勞動報酬或者勞務報酬時,勞動者依然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約定主張勞動報酬?! 。ū緢笮【帯∠驎晕模﹣碓矗骸端拇üと巳請蟆犯郒R(案例、資訊)看翩翩君子個人主頁: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權歸作者及三茅人力資源網所有,如需轉載或摘錄請注明出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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