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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對財產、人身、責任及權益等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購買保險與保險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行為。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體現(xiàn)了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金錢上的利益關系。這一定義說明了保險利益的主體是投保人,對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span>
二、保險利益的確立條件
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確認某一項利益是否構成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它產生于國家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具體而言,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維護標的安全責任等必須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必須是經(jīng)濟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jīng)濟上已經(jīng)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保險利益的經(jīng)濟價值必須能夠以貨幣來計算、衡量和估價。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人的賠付責任就無法兌現(xiàn)。某些古董、名人字畫雖為無價之寶,但可以通過約定的貨幣數(shù)額來確定其經(jīng)濟價值。人的生命或身體是無價的,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負擔保險費的能力約定一個金額來確定其保險利益的經(jīng)濟價值。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貨幣來計算,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命的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jīng)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利益,包括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已經(jīng)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現(xiàn)有利益,如投保人對已經(jīng)擁有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而享有的利益即為現(xiàn)有利益。尚未確定但可以確定的利益或者利害關系為期待利益,這種利益必須建立在客觀物質基礎上,如預期的營業(yè)利潤、預期的租金等屬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為保險利益。
三、什么是保險利益原則及其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并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失去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人身保險合同除外);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事故,只有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索賠資格,但是所得到的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額度,不得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經(jīng)營的意義在于:
(一)從根本上劃清保險與賭博的界限。保險與賭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發(fā)生而獲益或受損。但是,賭博是完全基于偶然因素,通過投機取巧牟取不當利益的行為,有人為了僥幸圖謀暴利,會不惜一切代價去冒險,甚至以他人的損失為代價。因為賭博將確定的賭注變成了不確定的輸贏,增加了甚至創(chuàng)造了風險,導致了社會的不安定,因而為各國法律所禁止。如果保險關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標的投保,那么必將助長人們?yōu)樽非螳@得遠遠高于其保險費支出的賠付數(shù)額而利用保險進行投機的行為。這類行為無異于賭博,是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利益的確立,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且只有在經(jīng)濟利益受損的條件下才能得到保險金賠付,從根本上劃清了保險與賭博的界限,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保險經(jīng)營的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防止道德風險的發(fā)生。這里所謂的道德風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獲取保險金賠付而違反道德規(guī)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fā)生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放任損失擴大。由于保險費與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懸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為保險合同有效條件,將誘發(f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牟取保險賠款而故意破壞保險標的的道德風險,引發(fā)犯罪動機與犯罪行為。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定,杜絕了無保險利益保單的出現(xiàn),從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風險,保護了被保險人生命與被保險財產的安全。
(三)界定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shù)氖潜槐kU人的經(jīng)濟利益損失。保險保障就是要保證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時得到及時的賠付,但不允許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利益。即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將因保險而獲得超過其損失的經(jīng)濟利益,這既有悖于保險經(jīng)濟活動的宗旨,也易于誘發(fā)道德風險,助長賭博、犯罪等行為。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既能保證被保險人能夠獲得足夠的、充分的補償,又不會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超過損失的額外利益。因此,保險利益原則可以為保險賠償數(shù)額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學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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