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在與客戶的保險合同期滿后,在支付款項時,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客戶的保險金打進另一客戶賬戶。受益人返還一部分錢后拒絕返還剩余款項。12月3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對該起不當?shù)美m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胡道成在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nèi)返還原告固始人壽保險公司款項21889.39元。
【保險案例】2008年4月30日,被告胡道成在原告固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鴻豐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金額為10000元,保險期限5年,2013年5月1日期滿。合同終止期滿,胡道成可以領取款項11245.63元。
2013年5月6日,保險公司在胡道成保險合同期滿后,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給付被告保險款。工作人員由于操作失誤,于2013年5月6日誤將另一投保人張金秋應領取的保險款項33645.02元打入胡道成的賬戶中。
次日,原告再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將被告胡道成購買的保險應得款項11425.63元打入胡道成賬戶中。之后,原告發(fā)現(xiàn)支付錯誤后,與胡道成取得聯(lián)系。胡道成于2013年5月17日返還了11200元現(xiàn)金后,其余款項拒絕退還。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固始人壽保險公司起訴時提供了與被告胡道成簽訂的國壽鴻豐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等證據(jù)材料,真實有效,應當認定;原、被告存在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享受權(quán)利、履行義務。原告在合同期滿后,按照約定將被告應得的保險款項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給付給了被告,保險公司已按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法院認為,由于原告失誤,將另一投保人應得的保險款項付給了被告;依照法律規(guī)定,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shù)美斐伤藫p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shù)美颠€受損害的人;被告從原告處得到額外一筆保險款,依法應當返還。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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