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例】原告李某為其父親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但其父親突發(fā)疾病死亡后,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時卻遭到拒絕,被通知原告解除保險合同,不予給付保險金、不予退還保險費。
2014年3月,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小李進行保險宣傳,原告李某正想為在外地打工的父親李某某上一份保險,于是就詢問小李外地人是否可以上保險,小李說可以,小李又詢問原告父親李某某是否有病史,李某某說沒有病史,只是在合作醫(yī)療開過藥,寫過冠心病,沒有住過院,后來小李說需要體檢,如果體檢合格就可以上保險。在投保前,保險公司帶領李某某到林西縣醫(yī)院做了體檢。體檢合格后,2014年3月18日,原告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李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了保,雙方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時間為終身,基本保險金額為13.2萬元,原告按約定及時交付了保險費。
2014年6月24日,李某某在家中突發(fā)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業(yè)務員小李告知李某投保人是外地人,允許延期提交材料。2014年7月14日保險公司接受了原告李某的申請材料。但是保險公司卻告訴李某不會對其理賠,而且還要解除保險合同,不予給付保險金、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公司稱,簽訂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詳細詢問,但投保人隱瞞曾經患有高血壓和冠心病的病史,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被告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近日,林西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依法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3.2萬元,同時承擔本案2940元的案件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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