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15時許,雇工時某駕駛某配送公司所屬的油品運輸車由新疆阿勒泰富蘊縣前往北屯市,當車輛行駛至國道216線某路段時,因駕駛員疲勞駕駛導致車輛駛下路基,撞上一土包,同時由于慣性將車內乘客安某從前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后經(jīng)新疆某司法鑒定所鑒定,安某傷情嚴重,腰、椎體爆裂壓縮性骨折伴截癱,已構成一級傷殘。該油品運輸車事前在人保財險新疆烏魯木齊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于是,受害方安某向新疆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分公司提出索賠。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分公司經(jīng)過調查后確認,根據(jù)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約定,該事故的傷者屬于車上人員,雖然事故發(fā)生后傷者位于車外,但其受傷害的原因是乘坐車輛導致的,不屬于車輛“第三者”責任范圍,即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并發(fā)出拒賠通知。安某不服,認為車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將某配送公司、人保財險新疆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和第三人時某告上法庭,請求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先在交強險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某配送公司與時某共同賠償。
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新疆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雙方辯論的焦點圍繞在原告安某受傷時是否屬于車上人員?被告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是否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被告某配送公司與第三人時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交鋒
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委托阿勒泰分公司作為代理人,積極應訴。庭審期間,阿勒泰分公司對于安某提出的索賠是否符合保險賠償范圍,在庭審中給出以下理由進行反駁: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從立法原意來看,本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駕駛員不應屬于第三者。本案中,安某是油品運輸車乘坐人,屬于本車人員,不應作為本車交強險的賠償對象。并且,從立法原則上來分析,機動車交強險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目的,它保護的是確定的特定利益群體,法律對此已經(jīng)做出了明確的限定,因此,對于“第三者”的范圍不宜作擴展性解釋。如果不當擴大對“第三者”的認定,會造成整個交強險制度的不堪重負,最后導致多數(shù)真正的“第三者”得不到合理賠償。
其次,從交強險的立法本意來看,其目的在于保障除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駕駛員和其他乘坐人可以通過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車上人員被甩出車外,只是事故發(fā)生的結果,該行為具有連續(xù)性且因果關系明確,不應當割裂開來,不能簡單認為從車內摔出就不是乘客,從而將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人”,否則將加大保險公司賠償成本,既不符合法理,也有違公平原則。
第三,第三人時某系被告某配送公司的工作人員,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公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最終采信了阿勒泰分公司的意見,做出決定:依照相關法律,判決被告某配送公司向原告安某賠償人身各項損失共計733774.29元,人保財險烏魯木齊市分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
背景解析
近年來,國內法院(包括新疆地方各級法院)屢屢將甩到車外的車上人員認定為第三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或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出現(xiàn)了第三人范圍明顯擴大的傾向。從目前已有的多例判決看,新疆地方各級法院普遍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車上人員被甩出車外致死亡或致殘,應認定為車下“第三人”,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法院的理由是:機動車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機動車輛之上,車上人員為特定時空條件下臨時性的身份,而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車上人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瞬間若身處車下,則屬于第三者。
本案的特點是,車上人員的受傷,是因為在高速行駛的車輛上導致的,事故發(fā)生的時候,若乘客不在車上,就不會導致受傷。因此,被法院認定為乘客,而非第三者。
示范意義
此案的勝訴并非偶然,與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密切相關。今年以來,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高度重視公司法律訴訟工作,班子領導與理賠中心和法律部同志一起,多次到當?shù)胤ㄔ哼M行溝通和交流,與法院領導共同探討保險訴訟案件中存在的問題,為公司創(chuàng)造良好寬松的法律環(huán)境,促使法院裁判更加符合公平正義。日常工作中,也要求理賠中心加強對人傷案件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管控,及時跟蹤服務,嚴格審核醫(yī)療費用,防止跑冒滴漏,為提升保險服務,推進合理賠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此案的勝訴,體現(xiàn)出法院針對交強險案件的日趨理性化和專業(yè)化,不再簡單地判決交強險賠償。此案的判決,將改變阿勒泰地區(qū)乃至新疆類似交通事故法院判決的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將此案作為保險公司維權的典型案例進行宣傳,進一步擴大案件的正面引導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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