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洛民立終字第201號上訴人(原審原告)伊川縣奮進煤礦。住所地,伊川縣高山鄉(xiāng)。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礦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苑立亮,男,1964年12月出生,無業(yè),住河南省鄭州市鄭州礦區(qū)王莊街1號。
上訴人伊川縣奮進煤礦與被上訴人苑立亮為工傷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伊川縣人民法院(2008)伊民一初字第151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裁定認為,原告對伊川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伊(人勞社)工傷字(2007)第12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不服,曾提出過復議并經(jīng)一、二審行政訴訟,其申請和訴訟請求均被依法駁回。從而說明被告所受損傷為工傷,工傷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原告又以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這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裁定駁回了原告伊川縣奮進煤礦的起訴。伊川縣奮進煤礦上訴稱,原裁定駁回起訴不當。依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5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人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條件。要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被上訴人苑立亮無答辯。
本院審理認為,上訴人伊川縣奮進煤礦不服伊川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8)第26號工傷賠償仲裁裁決,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賠償義務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之前,伊川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伊(人勞社)工傷字(2007)第124號工傷認定通知書。上訴人伊川縣奮進煤礦對該工傷認定通知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和一、二審行政訴訟,其申請和訴訟請求均被駁回。該工傷認定通知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原裁定認定被上訴人苑立亮所受損傷為工傷無誤,認為工傷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正確,在本案中上訴人伊川縣奮進煤礦又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同一事實重復訴訟的觀點并無不當,駁回起訴的結(jié)論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伊川縣奮進煤礦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寇玉民
審判員焦虹
審判員甦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胡亞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