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小木,男,漢族,1947年8月14日出生,住許昌縣尚集鎮(zhèn)蔣馬村。
委托代理人杜宏偉、王書興,河南天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許昌縣蔣馬紙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九零,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蘇向偉,許昌市魏都區(qū)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楊小木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2008)許縣民初字第6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小木的委托代理人杜宏偉、王書興,被上訴人許昌縣蔣馬紙業(y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九零的委托代理人蘇向偉到庭參加訴訟。
原審查明,2007年11月10日18時,在許開路蔣馬村街,原告駕駛自行車自西向東橫過公路時,被韓大輝駕駛的豫K29888二輪摩托車撞傷,原告于2007年11月29日申請工傷認定,許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當日作出河南省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申請勞動仲裁,許昌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
原審認為,原告以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受損傷為工傷,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賠償為訴求向本院提起訴訟。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部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辦法》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工傷認定是由行政部門行使的行政權,而非由法院行使的司法權。本案的原告在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不予受理的情況下,沒有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處理范圍,向原告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認為本案已經(jīng)經(jīng)過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可以受理。但法院審理本案,首先需要對原告的損傷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而該認定會使司法權直接代替行政權,與上述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相悖。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睆脑撘?guī)定看,本案也不應按普通的民事
侵權賠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故本案不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的起訴。
上訴人楊小木上訴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決結果不公。本案應屬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圍。上訴人在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向勞動部門提起了工傷認定和仲裁申請,工傷部門以上訴人超過六十歲為由而不予受理,仲裁部門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而不予受理。故上訴人只有提起訴訟。原審裁定以“本案不屬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圍”為由駁回起訴使上訴人陷入到了求訴無門的境地。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工,在六十多歲的情況下打工維持生計,在上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致傷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在勞動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權依照有關工傷的規(guī)定對本案作出處理。綜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許昌縣蔣馬紙業(yè)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裁定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認為,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的部門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辦法》規(guī)定,“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工傷認定是由行政部門行使的行政權,而非由法院行使的司法權。上訴人楊小木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進行賠償,并要求被上訴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負擔其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也不應按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該案并不屬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圍,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楊小木起訴,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隨成
代理審判員 雅樂
代理審判員 蔣曉靜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