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03年8月,林某因慢性肝炎住進醫(yī)院。醫(yī)療期滿后,公司經研究決定,安排林某到公司值班室上班。2004年元旦公司發(fā)生火災,林某首當其沖地去救火,最后將大火撲滅,林某的背部、手臂等部分小面積燒傷,隨后送往醫(yī)院治療。為此,公司給林某報銷了所有醫(yī)療費用。并按規(guī)定向當?shù)貏趧硬块T為林某申請工傷認定。2004年2月,林某與公司同事劉源發(fā)生爭執(zhí),兩人之間的朋友關系破裂后,劉源揭露了林某在元旦自己放火然后救火的實情。經公安機關經調查后證實:林某在值班室上班期間,覺得自己是個無用的人,單位其他員工都看不起他,所以心生一計,在2004年元旦晚上,先放火燒貨物堆得少的2號倉庫,然后用早已準備好的滅火器材去救火,自己假裝有部分受傷,以得到單位的表彰。于是,單位向勞動部門撤回了工傷認定申請。問:單位這樣處理是否正確?
[案例分析]
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林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縱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林某所受的傷不構成工傷,醫(yī)療費應由林某本人承擔,其他從單位得到的經濟補償也要退回。單位撤回工傷認定申請是正確的做法。
此案中,林某最終不僅會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而且單位還可以追究林某的民事責任,對由于其縱火而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
[法律法規(guī)]
《工傷保險條例》
責任編輯:席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