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作人員的答復對嗎?戴某的受傷應否認定為工傷?
【案例評析】
(1)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的答復是有偏頗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勞部發(fā)[1996]266號《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8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戴某是在騎自行車外出辦理公務期間,不慎摔傷的,應屬于工傷。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是否是工傷,不僅僅局限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遭受的人身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三種應視同工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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