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fā)標準如何確定
2017-06-15 08:00:01
無憂保


生育生活津貼的計發(fā)標準如何確定? 生育津貼以職工生育或?qū)嵤┯媱澤中g(shù)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shù),按規(guī)定的產(chǎn)(休)假計發(fā)。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無法計算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 ?、湃焉?個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guī)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匐y產(chǎn)或剖宮產(chǎn)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诙喟ド?,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鄯嫌媱澤碛?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政策并領(lǐng)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迫焉?個月(12周)及以上、7個月(28周)以下引產(chǎn)或者流產(chǎn)的女職工,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侨焉?個月(12周)以下流產(chǎn)的女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确嫌媱澤碛卟㈩I(lǐng)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計發(fā)護理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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