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來公司不僅沒有為我購買社保,連勞動合同都沒給我看過。”近日,市民賴女士向本報投訴江西德其爾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其爾公司),稱公司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將其除名,并扣發(fā)2010年提成收入及2011年1月份工資。德其爾食品工程有限公司則表示,按照公司規(guī)定提成將在4月15日發(fā)放到賴女士手中,另外公司每年都會與員工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
員工:除名后被扣發(fā)工資提成
2004年,德其爾公司成立之初,賴女士就應聘到該公司成為負責湖南區(qū)域的銷售經理。“待遇、分配提成都是跟老板口頭約定的,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賴女士回憶,“直到去年7月才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當時我寫完名字之后還沒看具體內容,合同就被公司拿走了。”
今年2月25日,賴女士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除名通知書”,通知書上寫明,“鑒于你2011年2月一直未到崗工作,根據(jù)本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公司勞動紀律規(guī)定,決定對你予以開除。”
賴女士對此很是不解,年后自己一直都到公司上班,怎么會“未到崗工作”?賴女士猜測,“年初時公司沒有同我協(xié)商,就將任務量增加了一半多,我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老板才將我除名”。
賴女士稱,更讓她想不通的是,1月份3000元的基本工資,發(fā)到手中竟然只有952元。賴女士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社保,并將工資和銷售提成結算清楚。
“公司未結算將近4萬元的提成和獎勵。”賴女士對記者說。
公司:除名是因為不配合工作
3月1日,記者來到位于南昌市京東大道的德其爾公司,負責公司事務的涂女士告訴記者,賴女士確實還有提成沒有結算,“但只有3000余元。”
涂女士介紹說,銷售人員的提成則分為月度提成、季度提成和年度提成。“賴女士2010年的月度、季度提成都已經結算清楚,年度提成,公司是分兩次發(fā)放的。公司在過年前就已經將一半提成約3700余元打到了賴女士的賬戶里,至于剩下的3700余元提成,要等到4月15日發(fā)放。”
至于公司將賴女士除名的原因,涂女士表示,賴女士去年就已經同經理說過要辭職,后來又表示愿意繼續(xù)留在公司。“2月16日,賴女士還來公司預支2000元錢,說要去湖南出差,2月17日又說要離開公司,并一直不交接工作。她被除名是因為不配合公司工作。”
涂女士拿出公司1月份的工資發(fā)放明細表指給記者看,“賴女士的基本工資是3000元,當月請假半天,扣除48元,扣除離職前所借的2000元,所以發(fā)放952元的基本工資是沒有問題的。”
關于賴女士反映公司一直沒有繳納社保和2010年之前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涂女士告訴記者,公司的社保是包括在基本工資之內的,當初進公司時就已經跟員工協(xié)商好了。“我是2008年管理人事的,對先前的規(guī)定不清楚,但接手之后合同都是一年一簽。”
質疑:員工手中無勞動合同
記者質疑為什么賴女士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涂女士回答說,之所以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出公司,是因為不想某些同行借鑒合同中的條款,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都看過合同中的條款。”涂女士強調。
然而,賴女士卻告訴記者,不僅是她,其他銷售人員也不知道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賴女士還表示,年后自己并沒有提出過辭職,是公司單方面將她除名的。
律師:社保應強制購買
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認為,“《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按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
對于勞動合同,肖律師認為,單位應該把合同給勞動者一份,不然屬于違法行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獎金本質上屬于工資,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獎金發(fā)放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國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月發(fā)放工資,而沒有規(guī)定必須發(fā)放獎金或者必須按月發(fā)放獎金,公司有權自主決定獎金發(fā)放的具體標準和方式。但是,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約定了獎金的分配方法,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論勞動者是否離開公司。”關于獎金和被除名,肖律師表示,“要根據(j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作出判斷。”
□文/記者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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