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同一事故中的死者已獲認定;被告表示已超申請時限
在同一起事故中,一受害者死亡并獲得了《工傷證》,另一受害者李運錄的工傷認定申請,卻未被受理。
昨天,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李運錄起訴朝陽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朝陽社保局)的案件。李運錄請求法院撤銷朝陽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處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朝陽社保局認為,李運錄提出申請已經(jīng)超過規(guī)定的時限。
傷者兩訴訟搞清“勞動關(guān)系”
昨日上午9時,45歲的李運錄來到朝陽法院。因骨盆骨折,他上半身傾斜,走路也有些跛。
李運錄稱,2005年初,某電視劇劇組雇傭自帶車輛的他為劇組司機。當年7月3日中午,因與劇組私怨,司機陳子安駕車撞向人群,導致一受害者張旺死亡,自己受傷,因“多發(fā)創(chuàng)傷及骨盆、肋骨骨拆”,被鑒定為8級傷殘,至今沒有康復,仍需護理。
事后,陳子安被執(zhí)行死刑。2007年4月,朝陽社保局為事故中的死者張旺發(fā)放了《工傷證》。
李運錄以勞務雇傭關(guān)系起訴劇組,提出索賠26萬元。被法院駁回后,李運錄只得通過勞動仲裁和法院確認與劇組的勞動關(guān)系。
2009年10月30日,朝陽法院判決認定,李運錄與投資商自2005年3月起存在勞動關(guān)系。
去年8月,李運錄向朝陽社保局提請工傷認定,但卻收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李運錄起訴朝陽社保局,要求法院撤銷朝陽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處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原被告激辯“申請時限”
昨天庭審時,朝陽社保局代理人表示,李運錄的受傷時間是2005年7月3日,5年后,即2010年8月6日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經(jīng)超過了《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1年時限。另外,李運錄以勞務雇傭關(guān)系,起訴劇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被法院駁回后,才提起勞動仲裁。“這說明其本身就一直認為與投資商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不需要通過申請工傷來解決。”
李運錄反駁道,根據(jù)北京市《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及事故所涉及的刑事處理時間,均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nèi)。
此案未當庭判決。
工傷申請未受理 傷者告社保局
2016-09-28 17:25:06
無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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