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加強執(zhí)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和歸集率,保證繳存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制訂了以下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管理辦法,小編帶您了解下吧!
公積金催建催繳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quán)益,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有關(guān)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工作實行領(lǐng)導負責、專人管理、定期報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催建的范圍是各管理部在其業(yè)務范圍內(nèi)接到市中心通知、職工舉報或經(jīng)其他途徑得知的,經(jīng)核實確實未建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催繳的范圍是已在市中心及各管理部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未按正常額度、正常人數(shù)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的催建催繳工作可采取電話、信函、上門督促、公告等方式。
第六條 各管理部應根據(jù)各自管轄范圍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催建催繳方式,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的,由市中心統(tǒng)一進行。
第七條 對于未建立、未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管理部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催建、催繳,并填寫《征管工作日志》。
第八條 對于接到市中心通知、群眾舉報或及其它途徑獲知的未建、未繳(含欠繳、少繳)單位,各管理部應按照程序開展工作。
第九條 每季度初5日以前,各管理部應組織填寫《住房公積金逾期催繳、催建情況匯總表》以及《住房公積金催繳工作分析說明》,對上月催繳工作情況(包括當月催繳單位數(shù)量、催繳后匯繳金額、單位拒繳原因、申報降緩繳單位名單、申報公積金執(zhí)法對象名單、工作中所遇問題、建議等)進行認真分析,報市中心稽查科匯總后上報主任審核,催繳情況在內(nèi)部網(wǎng)上公布。
第十條 對逾期拒不匯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或應建未建及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管理部應調(diào)查其原因及性質(zhì),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各管理部對催建催繳過程中的通知書存根、送達回證等各種文書材料原件都要健全手續(xù)、妥善保管。其中因受送達單位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需采用留置送達方式的,須邀請到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郵寄、公告送達的,須將有關(guān)郵寄憑證、公告原件收檔保存。
第十二條對經(jīng)督促后仍拒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各管理部應將其作為住房公積金執(zhí)法對象,并詳細寫明催繳、催建過程,上報市中心稽查科,通過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建催繳。
第十三條對不按規(guī)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單位,各管理部應及時進行認真調(diào)查,適合建立而不建立的,要及時發(fā)出《住房公積金催建(繳)通知書》,期滿后仍不開戶繳存的,應進入行政處罰程序,責令其繳交并視情況給予罰款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