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13〕151號
《關于調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請示》(晉人社廳字〔2013〕16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調整為1290元、1190元、1090元、99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12.3元、11.3元、10.4元、9.4元調整為14元、13元、12元、11元。
三、請在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發(fā)布的文件報我部備案。
四、請進一步加強對企業(yè)執(zhí)行《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