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發(fā)〔1997〕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我部綜合計劃司
人事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人事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管理人事統計工作,保障人享統計資料 的準確性和及 時性,充分發(fā)揮人事統計在人事管理工作 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人事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事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我國人事管理的基本狀況和發(fā)展趨勢進行統計調查、開展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jiān)督,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人事統計范圍包括:公務員統計;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 的機關工作人員統計;國有事業(yè)單位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統計;國有企業(yè)單位管理人 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統計;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情況統計;其他經濟類型單位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統計;人才市場和人才情況統計;不定期的專題統計等。
第四條人事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
人事部的統計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人亭統計工作 。
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人事部門根據人事統計工作需要設立的人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專職或兼職人事統計人員,負責本地 區(qū)、本部門、本單位的人亭統計工作 。
第五條各級政府人享部門對同級和下級各部 門、各單位的人事緯計工作在業(yè)務上負有檢查、指導的責任。各地區(qū)、各部 門、各單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領導人,領導和監(jiān)督各人事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zhí)行人事統計工作制度 。
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人事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人事統計工作責任制,依據人事統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提供人事統計資料,按時完成人事統計工作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各級人事部門應根據人事統計體制改革的需要,開展人事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逐步完善人事統計指標體系,不斷提高人亭統計的實用性、科學性、時效性;有計劃地進行統計信息處理、傳輸技術和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提高統計信息系統的自動化水平。
第二章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七條 人事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準的計劃進行。統計調查計劃及其調查方案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
人事部負責制定國家人事統計報表制度,確定統一的人事統計標準,保證人事統計調查方案和統計報表的調查范圍清楚,統計口徑一致,指標涵義明確,計算方法統一,信息分類和編碼符合標準,表式設計規(guī)范,報送期限明確。
各地區(qū)、各部門在保證國家人事統計調查任務的前提下,可根據人事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統計內容。依據調查內容不同,制定調查項目計劃并分別報政府人事部門或統計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各地區(qū)、各部門的人事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人事統計標準相抵觸。
第八條人亭統計要改進調查方法,應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統計為基礎,不定期的專題調查、抽樣調查為主體,科學推算為補充的調查體系。
第九條禁止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
第十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人事統計資料,由人事部門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
健全和完善人事統計資料登記、報送、提供和檔案管理等制度,專人負責人事統計資料的日常管理工作,杜絕泄密或遺失的現象發(fā)生。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負責人事統計資料的對外提供和公布工作。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對外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單位統計負責人核定后,報領導審批。
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二條 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門人事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人事統計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國或本地區(qū)的人事統計工作;
(二)綜合管理人事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與預測,為領導和有關單位提供數據和信息咨詢服務;
(三)管理和協調人事部 門各職能機構的業(yè)務統計報表;
(四)管理和監(jiān)督政府其他部 門制定的人事統計調查表和統計標準;負責組織下級統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五)負責人事統計信息系統建設,推動人事統計手段現代化工作;
(六)負責與同級統計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對 口業(yè)務協調工作 。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人事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全國和本地區(qū)人亭統計機構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按照規(guī)定搜集、整理、分析本部門人亭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
(二)組織、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人享統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制定人事統計調查項 目計劃,管理本部門的人事統計調查表和人亭統計資料;
(三)對本部 門的人事統計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組織人事統計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第十四條 事業(yè)、企業(yè)單位的人事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家、部門和地區(qū)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實施本單位的人事統計工作計劃;
(二)管理本單位的人事統計調查表、人事統計資料和人事統計數據庫,并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服務。
第十五條 人事統計機構、人事統計人員依法行使 以下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按規(guī)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準確的統計資料;
(三)揭發(fā)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 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吝單位人事部門應選配政治上表現好 、責任心強、具有統計專業(yè)知識和中專以上學歷的人員擔任統計工作。人事統計人員應 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yè)道德。
第五章考評與獎懲
第十七條 人事統計工作實行定 期考評制度,以進一步提高人事統計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在人事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統計人員和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泄密以及虛報、漏報、瞞報、拒報和屢次遲報統計報表的單位予以批評指正,并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亭部門應按現行財政體制,將人事統計經費列入預算,以保證人事統計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標簽: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