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專家
杜亞楠
10 年以上人力資源服務行業(yè)經歷。擔任員工關系、社保公積金運營及管理工作。曾為多家知名企業(yè)提供咨詢管理服務。熟知北京社保公積金政策,具備實操經驗。擅長從員工社保福利方面為客戶提出運營管理解決方案及風險管控計劃。





保你社保不斷繳
0571-22931819
2018-09-17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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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員工承諾同意不繳納社會保險是否有效
答:案情簡介:李某于2009年大學畢業(yè)后與一家生產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2000元。因個人原因,李某向單位作出書面承諾,承諾自己不要求繳納保險。直至2011年,企業(yè)才開始為李某正式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后因領導經常批評其工作效率不高,本人工資待遇一直沒有提升,李某主動辭職。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以該企業(yè)違反法律規(guī)定,沒有依法按時為自己繳納保險為由,要求企業(yè)支付其因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企業(yè)認為經濟補償金是單位辭退員工時才應支付的,李某是主動辭職,不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且李某自己申請不繳納社會保險,企業(yè)不應承擔責任。
律師點評:本案例涉及兩項法律問題,其一,勞動者作出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是否有效;其二,勞動者主動辭職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我國保險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要違反法律規(guī)定義務,就會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員工明確同意放棄享受社會保險,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主動辭職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的,不能認為只要勞動者辭職單位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李某作出承諾,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該承諾也并無法律效力,企業(yè)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給付李某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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