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專家
杜亞楠
10 年以上人力資源服務行業(yè)經(jīng)歷。擔任員工關系、社保公積金運營及管理工作。曾為多家知名企業(yè)提供咨詢管理服務。熟知北京社保公積金政策,具備實操經(jīng)驗。擅長從員工社保福利方面為客戶提出運營管理解決方案及風險管控計劃。





保你社保不斷繳
0571-22931819
2017-12-06 08: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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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單位可以統(tǒng)一以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為繳存基數(shù)給職工繳納公積金嗎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依法給勞動者辦理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shù)來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會考慮到成本的問題,用人單位會根據(jù)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不同標準的繳費基數(shù)。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單位須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的繳存基數(shù)。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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