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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隨著保險業(yè)的發(fā)展,法院受理的有關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案件成上升趨勢。筆者發(fā)現(xiàn)很多的人身保險案件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其中有個典型的案例是這樣的:2004年9月份,在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多次說服下,張某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為其父投了一份康寧終身保險,該保險合同中約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被保險人(張某的父親)既沒有在保險合同上簽字同意和認可保險金額,也沒有采用其他任何書面形式同意和認可,而是由第三人陳某代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簽了被保險人的名字。保險公司隨后核了保。2006年9月份,在投保人張某繳納了兩年的保費后,被保險人因病死亡,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于是,投保人張某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受理了投保人張某的理賠申請后,對保險合同上被保險人的簽字筆跡進行了鑒定,發(fā)現(xiàn)該筆跡不是被保險人(張某的父親)本人的,而是第三人陳某的。因此,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上簽字,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向投保人張某賠付保險金。于是,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賠付保險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本案的康寧終身保險合同屬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既未在上面簽字認可,也沒有通過其他任何的書面形式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屬于無效合同。既然屬于無效合同,就不能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額。法律之所以強制性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是出于道德的防范,防止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得高額的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般并不清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這一陷阱。當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死亡)時投保人和受益人就掉入了這一陷阱——繳納了保險費卻不能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獲得保險金。保險公司或者其業(yè)務員為了片面的追求業(yè)績,常常利用法律的陷阱和投保人的無知簽定了這樣無效的保險合同,而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是最大的贏家。因為,如果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被保險人沒有死亡(即保險事故沒有發(fā)生),保險公司就獲得了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即保險事故發(fā)生),保險公司就以“被保險人未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真是一舉兩得,占盡了便宜啊!而投保人可謂“賠了夫人(付了保費)又折兵(死了親人)”啊!
那么,投保人如何才能防范這一陷阱呢?筆者認為有以下方法可以防范:
一是簽定保險合同時,一定要被保險人通過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二是保險合同無效時,一定要提出正確的訴訟請求。
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的權(quán)利義務就不存在,因此就不能要求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履行賠付保險金的義務,法院也不會支持該訴訟請求。正確的訴訟請求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jié)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這種信賴而發(fā)生的損害。保險公司是從事保險業(yè)務的專門機構(gòu),其業(yè)務員也是熟知保險業(yè)務和保險知識的專業(yè)人員,但是他們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時,要么不告知應當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要么明知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卻仍然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收取保費。投保人因信賴保險合同有效成立而履行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公司的不作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保險合同無效,造成投保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相當于信賴保險合同有效能夠獲得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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