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承租房屋失火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的廠房做生產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shù)?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shebaozhengce/1988135/">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yè)財產險,期限為一年。當年A公司因訂單不斷,欲向印刷廠續(xù)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A公司只好邊維持生產邊準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與A公司交涉,催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理多次向印刷廠解釋,并表示愿意支付違約金。最后,印刷廠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否則將向有關部門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灑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廠房內設備損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險人索賠。
【爭議】
本案中廠房內設備屬企業(yè)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其損失,這一點不存在爭議,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險公司對是否仍應對廠房屋頂修理費進行賠償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已不存在保險利益。
第二種意見:A公司繼續(xù)違約使用印刷廠廠房期間,廠房屋頂燒塌,即A公司違約行為在先,在保險標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險公司不應給予賠償。
【評析】
一、根據(jù)《保險法》第11條第3款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在財產保險中,他無權對依法享有他物權的財產,如承租人對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險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時,對廠房具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50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廠法人代表最終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是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xù)使用廠房行為的認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災導致廠房屋頂燒塌,就不用支付相應的修理費用,而可將完好的廠房交還印刷廠。從以上兩點分析看,保險事故發(fā)生時,A公司對廠房這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保險公司應向A公司賠償215000元的設備損失及53000元的房頂燒塌修理費。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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