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
第一條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請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個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個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本保險責任分為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和財產損失保險責任:
(一)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xù)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按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出險當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二)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用銀行抵押貸款購置的房屋,被保險人購房后,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于本保險范圍。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1)火災、爆炸;(2)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fā)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2、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借款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或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2、核子輻射或污染;3、行政行為或執(zhí)法行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6、被保險人的疾病;7、被保險人的自殺、自傷、飲酒過度、濫用藥物、違法犯罪行為;8、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9、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原因。
第五條對于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和費用;2、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3、被保險人出險前未履行《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而拖欠的借款本息金額;4、《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逾期利息、罰息;5、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六條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額確定。
保險期限
第七條保險期限為自《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按照《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規(guī)定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余額日24時止。
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費=借款額×借款年限相對應收費標準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就保險財產或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繳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各項規(guī)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保險單所載明的內容如發(fā)生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xù)。
第十三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以上約定的各項義務之一,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被保險人借款額為限。其中:還貸保證保險責任的賠償金額以被保險人出險當時的借款余額為限;財產損失保險責任的累計賠償金額以被保險人的借款額為限。
第十六條發(fā)生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死亡證明(或由保險公司認可的傷殘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書)、貸款銀行出具的借款余額證明,以及其它必要的單證。
第十七條發(fā)生財產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以及其它必要的單證。
第十八條保險人接受索賠后,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1、財產損失保險責任項下的賠款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予以賠付;2、還貸保證保險責任項下的賠款,應在保險人、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一致協議后十日內由保險人一次性劃付至被保險人在貸款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賬戶。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1、實際損失等于或高于借款額,按借款額賠償;2、實際損失小于借款額,按實際損失賠償,保險人只賠償用于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tài)的修理或重置費用,該項費用以借款額為限。
第二十條抵押商品住房購置價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數量、品牌、規(guī)格為準。購置價中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fā)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銷售合同中列明的數量、品牌、規(guī)格的價值為限。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遭受本條款第三條至第(一)款保險責任范圍內列明的事故時,保險人按下列標準承擔還貸保證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有效限內,發(fā)生下列之一賠償情況,保險責任自行終止:1、保險財產發(fā)生損失,保險人累計賠償金額達到借款額;2、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出險當時借款余額100%比例給予償付;3、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財產損失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保險人的賠償及償付金額總和達到借款額。
第二十三條保險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有關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及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按承保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索賠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喪失。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guī)定的義務或在索賠時隱瞞重大事實或有欺詐行為時,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提前還清《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余額,保險責任自然終止。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貸款銀行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申請。
第二十八條當保險合同解除時,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應退保險費為被保險人實繳保險費扣除與保險人實際承保期限相對應收費標準所確定保險費后的余額,實退保險費為應退保險費扣除5%退保手續(xù)費后的余額。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退保險費=實繳保險費-借款額×實際承保期限相對應收費標準實退保險費=應退保險費×(1-5%)注:實際承保期限除整年度外,不足半年的部分,不計收保險費;超過半年的,按整年度計收保險費。
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fā)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一條 定義:
意外傷害:是指由于外來的、明顯的、不可預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傷殘:本條款所指的傷殘是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險公司認可的傷殘鑒定部門鑒定的,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的一至八級傷殘程度。借款額:為被保險人投保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借款余額:為被保險人《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的尚未還清的借款本息金額,不包括逾期利息與罰息。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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