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巨災保險何以仍然缺位
據初步統(tǒng)計,青海省內保險機構在玉樹地區(qū)的承保業(yè)務主要以財險、車險、責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人壽保險為主,其中,財產保險承保金額合計74774.9萬元,機動車輛保險金額31564.01萬元,責任險限額23360萬元,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2391萬元、人壽保險金額1254.8萬元。
保險業(yè)兩年前在汶川大地震中積累的理賠和救援經驗,在此次玉樹地震中得到又一次驗證和完善。然而,細辨這些理賠內容,令人遺憾的是,國內的地震保險尚無人開發(fā),呼吁多年的巨災保險制度仍遙遙無期。我們不能不重新審視涉災制度的構建是否足夠完善——在三年內兩度重大地震災害發(fā)生的傷痛面前,呼喚國家趕緊制訂“巨災保險”,以來護佑民生。
地震災害保險的缺失曾是汶川地震留給我們的一道傷疤。盡管,2008年12月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第四章第四十五條,已經寫下了“國家發(fā)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災害保險事業(yè),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的條文。但遺憾的是,根據《經濟參考報》和《中國保險報》今年3月的報道,時至今日,目前在國內保險市場上,地震災害在壽險中基本不屬于免責條款,而在財險中卻大多屬于“除外”責任,財險公司的多數險種基本都將地震和海嘯“拒之門外”。
《防震減災法》中關于地震保險的描述,曾被認為是適時的善制彌補。然而在該法規(guī)頒布到玉樹地震發(fā)生的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里,我國專門的地震災害保險甚至巨災保險卻一直止步不前,不能不令人備感遺憾。數據顯示,保險賠付占我國自然災害損失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多億元,國內保險公司共支付水災賠款30億元左右;2008年年初的雪災中,保險賠付近50億元,只占1500億元損失中的3%;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8451億元,而保險賠付金額僅為6.1億元,僅占經濟損失的0.7%。國內災害保險賠付率遠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因此,盡早建立專門的地震保險機制甚至巨災保險機制已是刻不容緩,讓作為特許經營的具有相當公益性的保險業(yè),在巨大災害發(fā)生時發(fā)揮普惠作用。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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