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方法院對一起保險理賠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汽修廠支付保險款 20萬元。
2005年 4月,青島某汽修廠為自己名下的一輛貨車投了保險,并與一家保險公司四方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約定責(zé)任限額為 20萬元。 2005年 7月 5日,該汽修廠的貨車在一次車禍中撞傷他人,被法院判賠 22萬元,但保險公司卻表示只能支付 16萬多元的保險款。汽修廠將保險公司告到了四方法院后,保險公司稱,原告汽修廠已于簽署保單前被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但法院認為,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就應(yīng)當(dāng)履行義務(wù),遂判決其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款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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