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原告北京順航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簡稱順航達公司)的一輛大貨車在工地行駛時遭到了高壓電擊,造成車輛部分損毀,當公司找到投保的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簡稱永安財險)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拒絕賠付,投保企業(yè)順航達公司遂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現(xiàn)場
原告庭審中訴稱,2009年2月12日,原告公司的司機駕駛一輛大貨車在大興區(qū)狼垡動車組工地操作貨車時,翻斗升到空中,在空中臨高壓線一米左右的距離發(fā)生觸電,車輛遭高壓電擊造成輪胎爆胎、左側輪眉及電瓶罩損壞,原告為維修車輛花費了3萬余元。事發(fā)后,原告及時與被告聯(lián)系,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永安財險經(jīng)過審核,卻向原告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原告認為,此次事故屬于保險合同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中的“碰撞”范疇,被告應當賠償。
被告則認為,原告所說的事實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不符。在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約定因“碰撞、傾覆、墜落”造成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而根據(jù)詢問筆錄,事故車輛與高壓線并未發(fā)生任何“接觸”,不屬于“碰撞”,故拒絕賠償。
爭議焦點
法庭總結本案的爭議焦點,即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針對爭議焦點,原被告各執(zhí)一詞:原告認為保險合同中關于碰撞的解釋很明確,且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排除無形物體的“接觸”在碰撞之外,既然沒有排除就應該包括在內(nèi),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被告則稱,碰撞是指被保險機動車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并發(fā)生意外撞擊,發(fā)生了碰撞痕跡,才會產(chǎn)生碰撞。本案中“電擊”不屬于“碰撞”范疇,而且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電擊的保險責任,因此原告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此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該案件屬于小概率事件,原、被告雙方進行調(diào)解的可能性很大。
有保險界人士表示,投保人需要澄清的一個概念是,保險并不是賠償投保人的所有損失,保險只賠償保險合同約定屬于賠償責任的那部分損失。此外,如果法院調(diào)解,應該考慮到另一個問題,該出險車輛為運營車輛,汽車輪胎磨損率很高,即使不出現(xiàn)因為電擊的車胎爆裂,該車輪胎也應該在不久后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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