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朱某為其手下5名送貨工人每人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份保險的保險限額為8萬元人民幣。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貨過程中,送貨工小吳不幸被山上滾下的一塊石頭當場砸死。不久,保險公司把保險金賠付給了小吳的親屬。但小吳的親屬又找到朱某,要求賠償小吳死亡補償費等共計人民幣12.5萬元。朱某認為,已為小吳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小吳的親屬也從保險公司得到賠付,小吳的親屬無權(quán)再要求賠償。請問:已為雇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還應擔責嗎?
高發(fā)金
法律解答:
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錯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條規(guī)定的雇主責任是一種嚴格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了人身損害,而不問雇員存在過錯與否,雇主均要對雇員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的問題是雇主為雇員買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而不是雇主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在保險期內(nèi)因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保險人按合同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既可是同一主體,也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既可由雇主為其雇員投保,也可由雇員為自己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直接受益人為發(fā)生傷亡意外的包括雇員在內(nèi)的人員,保險人向雇員賠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賠償責任。
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yè)務有關(guān)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與業(yè)務有關(guān)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yī)藥費用及經(jīng)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shù)囊环N保險。
本案中,雇主朱某為其雇員小吳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而非雇主責任保險。因此,在保險人賠付小吳的親屬后,當然不能免除朱某應當依法承擔的雇主賠償責任,小吳親屬要求朱某承擔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
標簽: 意外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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