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及戶外運動無恙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登山及戶外運動無恙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xié)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8周歲至60周歲,身體健康,參加由合法登山協(xié)會、戶外運動俱樂部、旅游公司或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等組織的合法活動的人士,可作為被保險人;
年齡在18周歲以下和60周歲以上,身體健康,參加由合法注冊的戶外運動俱樂部等組織的符合本保險所約定的第一、二、三類合法活動的人士,也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二、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經(jīng)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的登山及戶外運動俱樂部、協(xié)會可作為投保人。團體投保時,其參加登山或戶外運動的人員必須全部投保,且每團體最少人數(shù)應不低于5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參加保單中約定的活動期間,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nèi)因同一原因身體傷殘,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該表以下稱“傷殘給付表”)所列傷殘程度,本公司按該傷殘程度所對應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險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傷殘,本公司按各傷殘項目對應的比例之和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若不同傷殘項目屬于身體的同一肢,本公司僅按其中給付比例較高一項進行給付。
本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意外傷殘保險金”給付責任最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若本公司累積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nèi)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但若本公司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前,已向該被保險人給付本合同項下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則本公司將從給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中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三、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nèi)因同一原因在醫(yī)院接受治療,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保險單中約定的免賠額后按其實際支付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給付“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金”。
若該醫(yī)療費用可從其他商業(yè)醫(yī)療保險、社會醫(yī)療保險或其它途徑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本公司僅負責補償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合理醫(yī)療費用減去上述取得的補償?shù)氖S嗖糠帧?br>
同一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fā)生意外傷害保險事故并接受治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給付的“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金”累計不超過本合同保險單中約定的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金額。
四、意外傷害緊急救援和施救費用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由于情況緊急須采取緊急行動進行轉運或救治而產(chǎn)生的緊急救助和施救費用,包括醫(yī)療檢測、醫(yī)療遣送、醫(yī)務護送人員安排、醫(yī)療轉運、向醫(yī)療提供方安排付款擔保,以及遺體運送等費用。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隱瞞、欺詐行為;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
三、被保險人自發(fā)組織的活動期間,或通過網(wǎng)站自發(fā)組織的活動期間;
四、被保險人因挑釁而導致的被襲擊、被謀殺、自殺、故意自傷、尋釁、毆斗;
五、被保險人從事犯罪活動、拒捕、被司法機關拘禁或入獄期間;
六、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八、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失常;
九、被保險人因流產(chǎn)(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墮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診療護理導致的意外;
十、被保險人患艾滋?。ˋ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 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
十二、 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三、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四、 直接或間接由石棉導致的傷殘、身故或疾病。
被保險人因上述情形導致身故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并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期限
本合同的保險期限自保險單中列明的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以雙方在本合同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為準。
二、本合同的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和雙方約定并經(jīng)保監(jiān)部門報備的費率標準確定,并于本合同保險單中列明。投保人應于本合同保險單中約定的期限內(nèi)向本公司交清本合同的保險費。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含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或該被保險人資格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或該被保險人資格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
第八條 年齡申報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被保險人名冊上填明。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年齡限制,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九條 資料提供
投保人應保存每一被保險人的個人資料,詳細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交費金額以及其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資料。必要時投保人應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資料。
第十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意外傷殘保險金”、“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補償保險”和“意外傷害緊急救援和施救費用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若因此造成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無法確認的,本公司有權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請及給付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活動組織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救治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5、雙方認定合理的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活動組織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二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治療證明材料;
4、縣級以上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雙方認定合理的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申請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金補償和意外傷害緊急救援及施救費用保險金補償,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活動組織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救治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意外傷害治療證明材料;
4、救助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緊急救助證明材料及費用清單;
5、雙方認定合理的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shù)額的協(xié)議后10日內(nèi),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nèi),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shù)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若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天內(nèi)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變動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審核并向投保人簽發(fā)批單后,于批單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于雙方約定的時日內(nèi)向本公司交清相應保險費,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投保人需要減少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該書面通知到達之日或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以后發(fā)生者為準)二十四時起終止,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經(jīng)投保人和本公司協(xié)商同意后,可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nèi)容。變更本合同時,投保人應填寫變更合同申請書,經(jīng)本公司審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后生效。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已經(jīng)發(fā)生保險金給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文件或資料:
1、解除合同申請書;
2、本保險合同;
3、投保人證明文件;
4、保險費交費憑證;
5、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因本保險事宜發(fā)生爭議時,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釋義
〖本公司〗:指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團體〗:指國家機關、院校、企事業(yè)單位、行業(yè)組織、職業(yè)工會等中國境內(nèi)的合法團體,但不包括因購買保險而組織的任何團體。
〖投保人〗:指在本合同保險單中載明的與本公司訂立本合同的團體。
〖被保險人〗:指在本合同保險單中載明的受本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合法活動〗: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有關規(guī)定,遵守有關行業(yè)法規(guī),有組織的正規(guī)登山及戶外運動。例如,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我國2004年頒布的《國內(nèi)登山管理辦法》、《攀巖攀冰運動管理辦法》、《高山向導管理暫行規(guī)定》、《戶外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攀巖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等。
〖受益人〗:指在本合同保險單中載明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保險事故〗:指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
〖登山及戶外運動〗:指由國內(nèi)合法的登山協(xié)會或戶外運動俱樂部等組織并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運動,具體項目如下:
登山及戶外運動分類表
風險等級 內(nèi)容
第一類 戶外旅游,包括遠足徒步、健身登山、露營、山地越野
第二類 登山戶外運動(3500米以下),包括自行車旅行、騎馬、劃船、游泳、拓展運動、人工場地攀巖、山地穿越
第三類 技術型登山戶外運動(3500米以下),包括定向越野、帆船、帆板、皮劃艇、漂流、溯溪、輪滑、繩降、自然場地攀巖、野外生存、山地自行車、場地滑雪
第四類 登山戶外運動(3500-6000米)和自行車賽、山地自行車、冬季戶外運動、攀冰(包括低海拔地區(qū))、沙漠穿越
第五類 高山探險(6000米以上)和登山滑雪、極地探險、洞穴探險
〖吸毒〗:指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藥物。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wèi)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fā)現(xiàn)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項目
傷 殘 程 度
給付
比例
第一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兩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jié)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第二級
九
十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jié)中的兩個關節(jié)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第三級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jié)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第四級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二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30%
第五級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一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jié)中,有一關節(jié)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 11 )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 12 )
20%
第六級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5%
第七級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有資格的眼科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
(2)關節(jié)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jié)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tài)。
(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已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jié)系指肩關節(jié)、肘關節(jié)和腕關節(jié);下肢三大關節(jié)系指髖關節(jié)、膝關節(jié)和踝關節(jié)。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拇指則為指階間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7)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切斷,或自近位指節(jié)間關節(jié)僵硬或關節(jié)不能隨意識活動。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jié)以上完全切斷。
(10)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yī)師出具醫(y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13)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經(jīng)過一百八十天后,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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