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縣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應按合同約定為杜秀瓊等人代辦旅游意外保險,杜秀瓊在旅游中突發(fā)疾病死亡后,旅行社卻未向原告提供相關保險理賠憑證,致使原告無法獲得賠償,屬代辦保險履行職責不全面,違反合同約定,判決由旅行社賠償旅游意外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喪葬保險金等共計202474元。
一審判決后,旅行社提出上訴,綿陽市中級法院將案件發(fā)回重審。重審中,旅行社出具了旅游意外保險保單及被保險人清單,并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杜秀瓊的死亡是自身原因所致,不是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安縣法院重審后認為,該案所涉旅游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旅行社盡到了為游客代辦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杜秀瓊在旅游中因“急性”腦溢血死亡,是“急性病”,符合該保險公司旅游意外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的,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稱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安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旅游意外保險金、醫(yī)療保險金、喪葬保險金、交通費等共計19.4萬元。
四川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應軍認為,某保險公司雖然不是旅游合同的當事人,但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如果案件判決結果與保險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保險公司就是適格被告。本案所涉旅游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雖然杜秀瓊的死亡因自身疾病所致,但符合旅游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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