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在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車輛保險,后因車輛發(fā)生車禍造成重大損失,出租車司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4月9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敗訴應理賠。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3月17日,原告張某將一輛出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日照分公司處投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期限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6日,第三者責任綜合險限額為20萬元。2006年10月3日,原告張某駕駛保險車輛在日照北路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任某受傷、車輛受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張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經交警部門調解,原告張某賠償第三者任某損失15898.20元。后原告張某持相關理賠資料到被告處理賠,被告對“原告所要求的理賠款數額過大”而拒絕理賠。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和被告保險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應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于這起交通事故當中,原告張某負次要責任,故適用5%的絕對免賠率,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理賠數額為15898.20×95%=15103 .28 元。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三日內給付原告張某車輛保險理賠款1210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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