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解除保險合同就能取回所有保費,誰知卻被保險公司扣去了近70%的保費,投保人金蘇峰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將太平洋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所有保費。2月22日,永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案件按撤訴處理。
2003年6月,金蘇峰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了5份保險合同,并分別于2003年6月、2004年6月繳納了兩年的保費共3000元。2005年因被保險人金卓意外手指受傷,金蘇峰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被拒后,遂停止了繳納保費。2007年10月,金蘇峰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只退回950元的保費。
金蘇峰認為,雙方既已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就應(yīng)按照《保險條款》第18條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將3000元保費予以返還。于是他沒有再找保險公司咨詢情況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答辯認為,首先被保險人金卓意外手指受傷不是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其次投保人金蘇峰對退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的理解有誤,保險合同對退保金額已有明確約定,根據(jù)《保險條款》第20條釋義及保險單中的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欄目表顯示,金蘇峰已繳納了2年的保費,其應(yīng)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為每份合同190元,金蘇峰簽了5份合同,故只能退回950元。永新縣人民法院將答辯狀送達金蘇峰后,還建議保險公司聯(lián)系金蘇峰對合同內(nèi)容進行進一步解釋。后來,金蘇峰無正當理由沒有出席開庭,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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