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韓國一家媒體報道,年紀僅僅22歲的韓國女演員姜斗麗因車禍去世。據悉,韓國警方表示姜斗麗疑死于自殺。近年來,由于社會競爭壓力大,加上年輕一代特別是90后的人從小受到過好的保護,抗壓能力相對較弱,以致于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自殺解決自己的生命。如果在生前已經為自己投保,那么選擇自殺行為導致的死亡,保險公司能否理賠?
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在《保險法》里有明確的規(guī)定: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保險法》的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
1、被保險人若投保后自殺,那么以2年時間為界,投保2年內自殺是無法獲賠的,受益人所能獲得的最多為保單的現(xiàn)金價值;而若超過2年,則可獲得身故賠償金。
2、若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受前者的約束。
據了解,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殺保險公司賠嗎
在目前,我國還尚未有“自殺保險”,但是,大多長期保險合同對于自殺行為都是有保障的。在通常的長期險種、如終身壽險內,在保險責任里都規(guī)定了對于自殺承擔理賠。
據介紹,自殺在一定情況下可獲賠付,具體來說就是:壽險產品2年內不承擔賠付,超過2年承擔,意外險不承擔。
終身壽險具有身故(有的保險公司包括全殘)保障的,就是說客戶若因為意外、疾病導致身故,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通常規(guī)定一年內若因為疾病身故,賠付基本保額的10%(賠付金額比例視保險合同有所不同),并無息返還所繳保費;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賠付基本保額。
而保險合同對于自殺的定義,僅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是“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起兩年內或最后復效日起兩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自殺”免責。這也意味著,自殺獲賠償一般要求是從保單生效兩年后或最后復效的兩年后。若此期間,保單因為種種原因停效,如沒有及時往賬戶存錢,則在停效期內若發(fā)生保單責任是不能理賠的。
此外,意外險產品也涉及到“身故”概念,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并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于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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