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f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將在明年1月1日起全省統(tǒng)一執(zhí)行。
上廁所去茶水間摔傷算工傷
某超市職工王某,有一天工間休息的時候,在上廁所的過程中摔傷,不慎骨折。她是否屬于工傷呢?
以前,這是有爭議性的問題。此次,江蘇在《意見》中非常明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害。
上廁所是人之生理所需,同時喝水也是。工作時間去洗手間、茶水間發(fā)生意外,都屬于工傷。
下班去父母家出事故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能認定工傷,這已經(jīng)基本沒有爭議了。但是單位提供了宿舍,下班不回宿舍去父母家,路上發(fā)生車禍能認定工傷嗎?或者在上班途中,順路送孩子去幼兒園發(fā)生了意外,能算工傷嗎?
對此,此次《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如果員工下班去父母家出了車禍且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屬于合理路線,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
同時,《意見》中也明確,交通事故中是否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jù)。如有權機構無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出具的法律文書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jù)經(jīng)調查核實的相關證據(jù)作出結論。
單位旅游發(fā)生意外不算工傷
參加單位組織的新年爬山活動,不小心受傷能不能算工傷?參加單位年會聚餐,途中發(fā)生意外算不算工傷?
此次《意見》中江蘇也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活動,應作為工作原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領導、個人私利的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不能作為工作原因。
無憂保提示:江蘇省人社廳關于工傷認定方面的事情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在上班時間職工去茶水間、衛(wèi)生間等場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屬于工傷事故,并且在下班回父母家發(fā)生的意外也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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