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董監(jiān)高中,董事承擔的責任更為重大,稍有不注意就有可能被追求賠償。為維護董事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該問題,近日,有人創(chuàng)新提出了推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設想。
董事責任保險,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與董事、高管共同出資購買,對被保險董事及高管在履行公司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shù)谋kU?!渡鲜泄局卫頊蕜t》第39條規(guī)定,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推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眼下有正反兩方觀點。正方認為,通過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為公司董事和高管提供職業(yè)風險的防御機制,這樣有經(jīng)營本事的人才敢于接受董事職位,而且投資者的利益也能通過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努力得到回報。反方則認為,由上市公司來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等于是羊毛出在上市公司股東身上,由此也使得董事容易產(chǎn)生懈怠甚至是魯莽決策。
姑且不論哪方觀點正確,單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要真正發(fā)揮作用,筆者認為尚需解決不少實際問題。
首先,需明確董事民事賠償方面的法律責任?!豆痉ā返?47條規(guī)定,董監(jiān)高承擔忠實義務以及勤勉義務(又稱注意義務),第148條規(guī)定了董事、高管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并規(guī)定違反這些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不過《公司法》對董事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沒有規(guī)定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沒有規(guī)定違反勤勉義務(注意義務)的具體行為(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條中有些描述,但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
可見,通過明確董事違反法定義務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推動其依法依規(guī)履職盡責的自覺動力,還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其次,在實踐中對董事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不到位。上市公司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披露信息,董事會、董事長或者董事在其中顯然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在已審結(jié)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由董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極少,多數(shù)情況都是由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達成和解,由上市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得不到追究,法律義務就不會被履行,如果說在現(xiàn)實中董事根本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那董事責任保險也就純粹是多余了。王石作為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的首位被保險人,到期決定不再續(xù)保,是不是覺得這純屬多此一舉呢?
為此,要切實落實董事在虛假陳述等方面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其所承擔的責任不能停留在紙面上,應切實落到實處,這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于董事高管履行法定義務。只要董事、高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感知到執(zhí)業(yè)風險、有了民事賠償?shù)奈C感,那董事責任保險自然就會有市場。
其三,一般保險合同約定將道德風險作為除外責任,即不當行為不包括董事或高管故意實施的損害行為,而僅限于被保險人過失實施的致害行為。但目前對董事、高管的不當行為何為故意、何為過失,還缺乏統(tǒng)一的判斷標準。
為董事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勤勉義務(注意義務)確立判斷標準,不妨借鑒在美國首先建立的“商業(yè)判斷原則”:如果董事和經(jīng)營管理者所執(zhí)行的業(yè)務是在公司權力和管理者權限范圍之內(nèi),并且有合理的理由表明該行為是以合理注意和善意的方式為之,則可免除董事和經(jīng)營管理者對合理的經(jīng)營失誤所應承擔的責任。這其中的適用條件就是“善意”,只要在過程或方式上是善意的,即可推定董事的主觀意圖是善意的。只要是“善意”的,就不是“故意”的,其所產(chǎn)生的損害行為就屬于過失,應由保險公司來理賠。
無憂保提示:推行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目前市場上有正反兩方觀點,但綜合來說,無論哪方觀點正確,要想真正發(fā)揮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如需明確董事民事賠償方面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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