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一對40多歲的外地夫妻帶著4個小孩來到閩清縣白中鎮(zhèn),在小鎮(zhèn)打工生活,卻不想丈夫劉博濤在工作時不慎跌倒,再也沒有醒來。據(jù)調查發(fā)現(xiàn),劉博濤是個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在逃要犯,工廠與保險借此拒絕一切賠償。他的妻子拿性命相逼。才最終獲得理賠。事情暴露以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多的反響,有不少人問:殺人犯因工傷死亡就不能得到工傷保險賠償?
男子因工死亡后暴露逃犯身份
2013年4月,一對40多歲的外地夫妻帶著4個小孩來到閩清縣白中鎮(zhèn),在當?shù)刈饬艘惶妆阋说拿穹孔∠隆?br> 那個男人每天早出晚歸地工作,而女人則留在家里洗衣做飯,照顧4個還未成年的孩子,他們幾乎不和村里人來往。
6月18日上午,劉博濤在廠房里搬材料時,腳底下打滑,整個人仰面摔倒,腦部重重地磕在水泥地面上,立即暈了過去。工友們看到他腦后的地面出現(xiàn)一條迅速擴散的血流,都嚇壞了,馬上打120將他送往醫(yī)院。
女人在家收到消息,匆忙把孩子托給鄰居照看就趕去醫(yī)院,可當晚劉博濤還是因搶救無效去世。
家里的頂梁柱、4個孩子的父親就這樣沒了,他的妻子陳翠芳情緒失控,帶著孩子一起找到廠里,哭喊著要求賠償。
陳翠芳稱,他們夫妻倆都是江西人,劉博濤自2013年4月26日起到該陶瓷廠上班,并無先天疾病,入職前的身體檢查也顯示沒有問題。
可隨著調查深入,一個不合常理的情況引起了工作人員注意:劉博濤與陳翠芳育有三男一女,都還未成年,他們夫妻二人一個姓劉,一個姓陳,但他們所生的4個孩子都姓傅,而且劉博濤與陳翠芳以夫妻名義生活了多年卻沒有領取結婚證。
“這其中是否有什么隱情?”每次工作人員詢問陳翠芳問題時,她總是眼神閃爍、支支吾吾,要不就是閉口不言。
無奈之下,工作人員將此情況反映給了轄區(qū)派出所。兩天后,公安機關調查發(fā)現(xiàn):死者劉博濤的身份是冒用的,他的真實姓名為傅榮輝,是一名在逃要犯,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系統(tǒng)網上通緝。
廠方以死者系逃犯為由拒絕賠償
陳翠芳見瞞不住了,才承認了丈夫因罪潛逃一直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實。而廠方得知公安機關的偵查結論后,便以死者是殺人犯為由拒絕一切賠償,還拒不露面交涉。陳翠芳索賠無門,多次攜子上訪,白中司法所因此介入調解。不久之后,陳翠芳再次進廠索要賠償未果,一氣之下爬上廠方房頂,威脅:“再不把錢賠給我,我就從這里跳下去!”可就算陳翠芳做出如此舉動,廠方負責人始終沒有露面。調解人員到房頂上勸說許久,讓陳翠芳要為她4個未成年的孩子考慮,在她遲疑時迅速上前將她救下。將情緒激動的陳翠芳送回家中后,工作人員也試圖通過電話找廠方負責人與之面談,但對方態(tài)度堅決,表示不會給予賠償,隨之將電話關機。見此,陳翠芳又多次攜子上訪,但仍無結果。白中司法所工作人員一邊安撫陳翠芳情緒,一邊在工廠蹲守,兩天后終于找到了廠方負責人。工作人員向負責人表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過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直系親屬有權按照規(guī)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補助金。而且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工傷死亡的認定與死者是否屬于犯罪分子沒有直接關系。死者的情況符合工傷死亡認定標準,他的親屬就有資格獲得賠償。廠方負責人聽完后稱要咨詢律師再答復。一個小時后,該負責人聯(lián)系工作人員表示同意給予死者家屬10萬元撫恤金。
經調解死者家屬獲賠18萬元
陳翠芳得知廠方只愿意賠10萬元后,情緒激動,再次帶著4個小孩上訪。
工作人員得知情況后立刻趕往縣城將她勸回,并表示會為她爭取更多的賠償金。陳翠芳一聽,便提出要60萬元的賠償款。工作人員耐心向她說明,如果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反而不利于取得賠償,希望她能從實際情況出發(fā),降低索賠數(shù)額。隨后,陳翠芳表示至少也要30萬元。
而廠方負責人稱,死者生前冒用他人身份證,化名劉博濤來廠打工,工廠為其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F(xiàn)在保險公司得知死者身份系造假,已經明確拒絕賠保,廠方無法取得保險賠償損失慘重,最多只能給予死者10萬元的撫恤金。
接下來的調解中,工作人員重點從道義角度出發(fā)做廠方負責人的思想工作,勸說不管死者生前犯有什么罪,死者已矣,現(xiàn)在最可憐的是他4個未成年的小孩,希望廠方看在孩子的面子上盡量多給一些補償。負責人考慮再三后表示可以再給5萬元。
眼見廠方的態(tài)度有所松動,工作人員再接再厲,一方面與陳翠芳反復溝通,最終促使其將賠償要求降至20萬元。另一方面加大對廠方負責人的攻心力度,不厭其煩地做思想工作。
經過工作人員十多次的溝通、勸說,死者家屬與廠方終于就18萬元的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這場工傷死亡糾紛得以順利化解。
法律人士說法:在工作崗位上死亡就必須賠償
在逃犯冒用他人身份于工作中受傷、死亡,保險公司與單位是否該進行賠償?若需賠償應依何標準?新聞媒體者采訪了數(shù)位相關行業(yè)人士。
一名保險行業(yè)工作人員告訴新聞媒體者,為預防有人騙保,任何虛填信息的保單一經發(fā)現(xiàn)都將視作無效。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這個傅榮輝工傷事件比較典型,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爭議。若從《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角度理解,傅榮輝有在逃犯的特殊身份,又冒用他人身份,他的行為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存在欺詐性,保險公司和用人單位可不進行賠償;但若從《工傷保險條例》設置的目的去理解這個事件,不應去區(qū)分務工者的身份,應該讓每個受工傷者都能得到公平的賠償。但還是要具體事件具體分析,看法院如何判。
福建八閩律師事務所尤文香律師認為,身份就像一個符號,即使該人冒用身份,但他本人與廠方確實存在雇傭關系。另外,該人還未經過法院審判定罪,即使審判后他也擁有公民權利。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當事人于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上發(fā)生意外死亡,廠方就必須對其作出賠償。
而該事件中傅榮輝與陳翠芳未辦理結婚手續(xù),能否獲得賠償款?
丁教授與尤律師表示,當事兩人雖未辦理結婚手續(xù),但他們育有4子,孩子為其直系親屬。由于他們的孩子都未成年,他們的母親雖不能作為合法配偶出現(xiàn),但可作為監(jiān)護人替他們索賠;若孩子已成年,便應由孩子自己與廠方交涉。
無憂保提示:據(jù)有關人士表示,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即使逃犯、冒用身份也有權獲得工傷賠償。但有不少企業(yè)與保險公司卻借此拒絕賠償,國家應當完善對工傷保險制度,讓更多人享有保險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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