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保險產品的完善,保險不僅具有保障功能還兼具收益功能。購買收益功能的保險當然是想獲得收益了,可是莊先生卻在快領收益金時得知保險已作廢。
家住國際海洋城濤雒鎮(zhèn)的莊先生,在2001年給侄女買了一份太平洋保險,主險交費年限為20年,附加險為5年,每年都是保險公司上門收取費用。收了5年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說交費年限已完成,不用再交。但前一段時間莊先生前去查詢時,卻得知主險因為多年沒交保費已作廢。
給侄女買的保險 被告知多年未投保
16日上午10點,媒體人見到了莊先生的女婿鄭先生。鄭先生告訴媒體人,在2001年,岳父聽別人介紹,給當時正上小學的侄女購買了一份主險為長安泰康(B)附加婚嫁險金的保單。主險每年的保費為134元,交費年限為20年,附加險每年保費為1384元。每年都會有工作人員前去收取保費。直到2006年,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來收取了最后一次費用后,告知他們保費已經交齊,不用再交納了。這份保單也一直在莊先生手里。
由于莊先生在保險公司還購買了其它險種,去年有險種到期后,他的女婿鄭先生到保險公司幫忙代為領取收益金。在保險公司他被告知,當年莊先生給侄女購買的保險主險由于多年未交費已經作廢,只能退保。附加險費用交齊了,屆時可以按時領取收益金。“當時一直是他們來收費,后來說不用交了,我們才停止交費的,怎么會作廢了呢?”鄭先生說。
媒體人從鄭先生提供的保單上看到,主險的保險金額為一萬元,附加險保險金額為八千元,領取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
保險公司稱都有責任 可以退主險保費
隨后媒體人咨詢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當時負責給莊先生收款的張女士告訴媒體人,莊先生除了他侄女的保險外,還一直購買著其他保險,錢也一直是張女士收的。為給莊先生提供方便,除了莊先生自己的保險外,張女士也一直幫忙代收著莊先生侄女保單的費用。
“因為保單上不是莊先生的名字,正常來說是不能代交的,因為我們比較熟悉,所以我才幫忙代收著。”張女士說。“當收取到第五年后,莊先生自己的保單的費用已經交全,所以我就沒再去找莊先生收取他侄女保單的費用。”
該公司服務營銷部經理黃毅告訴媒體人,這件事他們也有責任,“責任是雙方的,客戶有義務自己去交保費。”黃毅說。同時黃毅告訴媒體人,他們已經給鄭先生解決方案了,對于已經交夠時間的附加險,明年到期以后,可以正常領取收益金,而對于已經脫險的主險,保險公司可以把之前所交的費用退還給他們,“正常來說我們保費是不能退的,我們也考慮到實際情況后決定退給他們。”黃毅說。
投保人不接受退保費
對于解決方案,鄭先生表示難以接受,“我們不是為了退那幾百塊錢才投保的。為什么當時告訴我們不用交了,甚至超期也沒人通知我們?”鄭先生說。
媒體人了解到,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向投保人進行書面催告的義務,以便投保人在三十日內支付當期保險費。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未履行書面催交義務,導致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應承擔過錯責任。
無憂保提示:保險兼具保障和收益功能,莊先生當初為侄女購買的保險由于保險工作人員通知繳費年限已完成,而導致未及時繳費,保險也失去了收益功能。所以參保人不管是購買保險前還是購買保險后都不能大意。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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