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貨車出事故,第三者責任險應該怎樣賠償?近日,在受雇運布時,司機老李將車停在布店門口。未料未,貨車裝滿貨物時,壓塌車下方的化糞池側翻,司機老李被擠壓后身亡。
事后,老李家人將雇主、布店店主、房主、當?shù)卮逦瘯?、運輸公司及保險公司6方告上法庭,索賠30余萬。
近日,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該案由雇主和保險公司共同擔責;而且,此車禍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賠償交強險保金,應按“第三者責任險”標準賠償。
司機遭側翻貨車砸死
江西人老李,是名司機,其名下車輛曾掛靠在南靖縣福海運輸有限公司。
去年10月18日中午,老李受雇于做布料生意的程某,到晉江市安海鎮(zhèn)壩頭村的一布店拉貨。當時,他將小貨車停在門口,待布料快要裝完時,老李打算繞個彎,從車廂尾部與布店墻壁間的空隙,穿行到另一側。不料,滿載的貨車,右后輪突然壓塌下方化糞池,側翻后將老李擠壓在車體與墻壁之間,送醫(yī)搶救無效后死亡。
布店店主為許某,系其向村民王某承租。
事發(fā)后,老李的妻兒將雇主程某、布店店主許某及房主王某、晉江市安海鎮(zhèn)壩頭村委員會、南靖縣福海運輸有限公司及天安保險公司6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30余萬元。
他們起訴認為,程某作為雇主,理應對老李的事故擔責;該布料店門口設有化糞池,但店主許某及房主王某均未告知老李,導致事故發(fā)生;另外,化糞池設置在道路下方,影響交通,是壩頭村村委會管理不善;而保險公司,則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司機當時算“第三者”
法院審理查明,貨車超載是事發(fā)主要原因,老李應自行承擔大部分責任。但程某作為雇主,其對所購貨物重量清楚,卻雇傭載重僅1噸的車輛運輸,存在指示、選任等方面的過失,應擔責30%。
經查,化糞池距公路路沿14米,屋主王某在此處修建化糞池并無不當;而許某為布料出賣人,無需對運輸事宜擔責;而壩頭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對村民所建化糞池不具管理職責,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南靖縣這家運輸公司與死者老李是掛靠關系,不擔責。
按照相關保險條例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需具備兩要素,一是在公路、城市道路上,二是機動車處在通行狀態(tài)。
法院認為,本案貨車停在民宅前,且處于靜止狀態(tài),因此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無需賠償交強險。
法院同時認為,老李雖是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員,但事故發(fā)生時其在車外,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最終,法院判決天安保險公司需擔責30%,按第三者責任險約定,予以賠償。
無憂保提示:以上是一則貨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案例。據悉,最終,法院認定雇主程某和天安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8萬余元。希望上述案例能夠幫助您更好地理解第三者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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