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家都知道,保險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是不可以投保的。近日,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精神殘疾人投保,監(jiān)護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趙某是一級精神殘疾人,持有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頒發(fā)的殘疾人證。趙某分別于2009年和2010年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兩份保險合同,合同簽訂后,趙某共分四次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一萬余元,并于2009年至2011年從保險公司領取紅利近800元。趙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此事后,多次找保險公司協(xié)商退保事宜未果,遂起訴至東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兩份保險合同無效,并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所交保費。
近日,東營區(qū)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diào)解,保險公司同意退還趙某繳納的保費,同時扣除趙某已領取的紅利。
無憂保提示:如今保險的功能越來越多,除人身保障外還附加分紅等,但簽訂保險合同作為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其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一級精神殘疾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顯然其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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