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4月28日,原告六安某汽運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就事故車輛確定保險合同關(guān)系。 2011年6月3日,該車輛在河南省與“鄂E55165”貨車相撞,致“鄂E55165”貨車所載貨物全部損毀,車上人員韓某、薛某、張某死亡。
近日,六安市中院審結(jié)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認定機動車駕駛證被扣18分不構(gòu)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駁回保險公司上訴。
汽運公司就受害方的人身財產(chǎn)損失進行賠付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不料保險公司卻拒絕賠償投保機動車的損失,理由是投保車輛駕駛員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違法記分已達18分,且未處理,屬無證駕駛。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無憂保提示】六安中級法院認為,駕駛員是否屬無證駕駛,應以交警部門出具的行政文書作為認定的主要依據(jù)。本案中,河南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未認定李某無證駕駛。
標簽: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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