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lián)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口徑,進一步明確了全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審標準,對于社會保險繳費案件細則、兩倍工資支付詳細界定等方面的規(guī)定做出細化。
單位少繳、漏繳社保費,勞動者自己補繳后卻只能做個“冤大頭”?今年,云南省將把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轉化為對已繳費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有望拿回這筆冤枉錢。近日,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lián)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口徑,進一步明確了全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審標準,對于社會保險繳費案件細則、兩倍工資支付詳細界定等方面的規(guī)定做出細化。
社會保險費
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當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guī)定的數(shù)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也可以認為是社會保險的保險人(國家)為了承擔法定的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雇主)收繳的費用。
兩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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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先生前年年初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社保費用單位只交了1年不到就已經(jīng)停了??紤]到社保很重要,一旦停了以后會很麻煩,汪先生選擇自己先補繳費用,之后再向相關單位討要。但過了一段時間,當汪先生想要進行維權時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霉,之前代替單位交的近兩萬元社保費都拿不回來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單位都存在少繳、漏繳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這些費用用人單位都需要補繳。但由于社會保險只能繳納一次,所以如果勞動者自己選擇繳納以后,即使用人單位后期愿意補繳,也不可能了。
而這一次,云南省細化標準后,明確了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將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責任轉化為對已繳費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并可以直接用現(xiàn)金進行賠償,不再讓勞動者當“冤大頭”。
兩倍工資支付時長明確
本次調整還系統(tǒng)性地界定了兩倍工資支付的所有情形,以及各種情形的起止時間點,并對不應當支付兩倍工資的特殊情形作了一一列舉。例如,明確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賠償中的兩倍工資起算點是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到用工之日滿1年的前1日,最長不超過11個月。如果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支付工作滿1年以后的兩倍工資,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記者陸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