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作時間因瑣事與同事發(fā)生爭斗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近日,日照市東港區(qū)法院審結了該案件,判決職工所受傷害不是工傷。
今年4月的一天,日照市某紙制品公司職工小王在車間流水線上工作時,不小心將同事小李的剪刀碰到地上,小李讓小王撿起來,小王拒絕,兩人因此發(fā)生爭斗,小李將小王打成重傷。后小李因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部分處理完后,小王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主管部門經調查,并根據小李刑事判決書中載明的相關爭議情況,認定小王所受傷害為工傷。紙制品公司不服,向東港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雖在工作時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但這種傷害并非發(fā)生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剪刀落地未撿起本是日?,嵤拢瑢⒋耸聰U大化完全歸責于小李和小王的個人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職責所致,因此不宜將此種情形認定為工傷?!?a href="http://www.beihaihotel.net/gongshangbaoxian/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小王所受傷害盡管屬意外傷害,且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卻并不符合“履行工作職責”這一條件,盡管遭受傷害的導火索系履行工作職責,但直接導致小王意外傷害的原因已經脫離了工作職責的范圍。(王???牟慧敏 王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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