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紅兵
沈小霞于2008年4月15日入職大通公司,擔任平面設(shè)計師職務(wù),并一直在該公司工作,其間接受大通公司的管理。2011年5月20日,沈小霞以大通公司未與其簽訂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且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與大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繳納保險并支付拖欠的工資。
為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guān)系,沈小霞提供了蓋有公司公章的獎狀、未蓋公司公章或無領(lǐng)導簽字的電腦配置單、考勤打卡單照片、員工請假單、工資條等。但大通公司卻否認沈小霞是其員工,并提交了沈小霞與世嘉公司的勞動合同書,稱沈是世嘉的員工。沈小霞承認合同中是自己的簽字,但主張當時公司給自己的是空白合同,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簽的字。
公司與沈小霞就其工資標準也有異議。沈小霞主張其2008年至2010年10月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46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5400元,其工資系由大通公司發(fā)放;世嘉公司則表示沈小霞的工資標準應(yīng)以其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中所列為準,即2009年4月至8月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此后提高至每月2600元,且由世嘉公司支付。
雖然沈小霞說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簽的字,但卻難以提交相應(yīng)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法院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沈小霞應(yīng)知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可能導致的相應(yīng)法律后果,故法院認可了她與世嘉公司的勞動合同,以及世嘉公司出據(jù)的有沈小霞簽字的工資單。
點評: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同時注冊兩家公司,社保與勞動合同的簽訂方為兩家公司,即員工在一家公司上社保,而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則是另一家公司,這樣做的目的除了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外,還可以規(guī)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guān)系、明確雙方權(quán)利和義務(wù)的協(xié)議,審判實踐中是確認勞動關(guān)系歸屬的重要依據(jù)。此案提醒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yīng)非常慎重,避免簽訂空白勞動合同,同時盡量在每頁都簽上名字,防止用人單位更換勞動合同。同時也提醒勞動者訴訟前要注意保存證明勞動關(guān)系的證據(jù),避免陷入被動。
標簽: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