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筆者接聽一位工傷農民工的電話,說他還在上訪要求撤銷《工傷調解協(xié)議書》。說來事情并不復雜。2008年,這位農民工煤礦井下作業(yè)受傷,在治療期間,用工單位就在當?shù)貏趧又俨脵C構工作人員主持下,和他進行工傷爭議調解,否則將停止他的治療費。調解書表明,不做工傷認定和鑒定,企業(yè)支付他各項工傷待遇1萬多元,他則放棄其他一切待遇和訴求。幾個月后,工傷農民工得知他為9級傷殘,按規(guī)定,用工單位一次性支付他的各項工傷待遇不能少于5萬元。于是,2009年年底他開始訴訟和上訪,要求撤銷那份“調解書”。
工傷農民工為了撤銷一份有欺詐之嫌的工傷爭議調解書,訴訟、上訪4年有余,就是因用工煤礦沒有給井下農民工辦工傷保險,出現(xiàn)工傷事故后,為減少法律規(guī)定的賠付,就伙同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蒙騙式地“調解”。
工傷保險能不能涵蓋農民工,已成為值得重視的問題。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前不久在中國發(fā)展高層論壇上說,解決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迫在眉睫,急需提高工傷保險的普及率和有效性。
一般來說,在職工社會保險的5個險種中,職工最關注的是養(yǎng)老和醫(yī)療兩大險種,其次大概是失業(yè)保險了,所以職工參加這3個險種,個人也要繳費。生育和工傷保險,由用工單位繳納保險全部費用,是不是參加這類保險職工并不清楚。
從投資的角度講,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勞動市場也存在這個規(guī)律。農民工掙錢越多的行業(yè),受到工作傷害的可能性會越大。所以,工傷保險對于農民工來說顯得格外重要。
不能不承認,用工單位對于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并不會太積極,畢竟這是掏銀子卻不得利的事情,與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本性相違背。而農民工也不在乎可望而不可即的社會保險,更在乎到手的現(xiàn)錢。所以企業(yè)和農民工對參保都沒有積極性,讓政府主導的工傷保險很受傷。職工社保機構劍走偏鋒,五項社會保險捆綁在一起繳費。弄巧成拙的是,以農民工為主的用人單位,干脆就不參加職工社保了。
工傷保險不是商業(yè)保險,而是要依法強制用人單位參加。強制的手段一是職工受了工傷也要按法律規(guī)定享有工傷待遇,沒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獨自承擔法定的所有費用;二是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政府責令改正;三是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欠費,按日收取欠費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可處欠繳數(shù)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問題是,政府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會懼怕嗎?沒參加過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欠費又從何說起,罰款也沒了依據(jù)。
更何況,以勞動關系來確定參保的責任人,也讓用工單位想盡辦法去規(guī)避。就如以勞務工的形式規(guī)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規(guī)避了給勞務工辦理工傷保險。而所謂的勞務派遣公司對派遣的勞務工名義上有勞動關系,但有多少派遣職工沒個準數(shù),工資總額更難計算,所以也不參加工傷保險。
強制性的工傷保險,需要政府具有主動性才能讓工傷保險覆蓋農民工。固然,用工形式的多樣化,讓政府難以確定責令誰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但政府仍有辦法倒逼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就是政府有責任讓工傷農民工盡快享受工傷待遇,要多動用“連帶責任”的手段,以此迫使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誰也跑不了對工傷農民工的責任,不得不重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所以,防止以確認勞動關系的“合理”拖延,防止官員與企業(yè)相互勾結侵害工傷農民工的待遇,就顯得特別重要。(金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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